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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

鎖定
大理院,官署名。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設。掌申辨冤枉,審判定罪,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統一法權。置正卿一人,少卿一人。北洋軍閥政府沿用。後改稱最高法院。 [1-2] 
中文名
大理院
外文名
Dali Academy
成立時間
光緒三十二年(1906)
司    職
審理不服高等審判廳和地方審判廳判決的案件
長    官
大理院正卿
類    型
官署名

大理院機構職責

掌最高審判,凡宗人府會審案件、國事重罪案件、各高審廳判決不服上控案件,各省審擬大辟案件,以及特旨交審案件,均以其為終審。 [2] 

大理院歷史沿革

前身為大理寺。
在我國,早在秦漢時期就已經有了。那個時候,被稱之為廷尉。審核各地刑獄重案。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為大理,均仍復舊。
時光荏苒,北齊的時候,廷尉正式改名為大理寺。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這一稱呼,都把廷尉稱之為大理寺。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級別被稱之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
在唐時有所規定,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門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複審。每位寺丞複審完畢的案件,要會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畫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見,也要在畫押才具有法律效應。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國古代,我國的刑法法律已經很健全了。大理寺已經具備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對案子都可以進行復審合議。已經相當成熟,相當完善了。
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併入刑部,旋復舊。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大理院。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
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大理寺於清朝改稱為大理院,這個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國。民國中期,受西方文化影響更名為最高法院,一直到現在,依舊沿用最高法院這個稱呼。

大理院部門設置

置正卿一人,少卿一人。下設刑、民兩科,科下分庭,分掌刑、民審判,置推丞、推事若干人。又設詳讞處,審批外省死刑案件,置總核、分核等;典簿廳,掌庶務,置典簿等。附設總檢察廳,掌檢察事,置廳丞、檢察官等,以及看守所,掌關押未決人犯,置所長、所官。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