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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商律草案

鎖定
大清商律草案又稱“志田案”。清朝末年的商法編纂。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部商事法典。光緒29年(1903年)朝廷委派戴振、伍廷芳、袁世凱擬訂商律,後又設立商部執行起草商律事務,先後制定和頒佈了一些應急的法律、法規,如《欽定大清商律》、《破產律》等。光緒34年(1908年)修訂法律館延聘日本法學博士志田鉀太郎協助編訂商律,於宣統元年(1909年)陸續脱稿,定名為《大清商律草案》,共分五編,計1008條,依次為:總則,9章103條;商行為,8章236條;公司律,又分6編16章312條;票據法,三編15章94條;海船律,6編11章263條。·其主要內容為有關商業登記、商行為、公司種類、公司職責、海上運輸、票據規格及種類等和商品交換密切聯繫的一系列問題。全律多出自日本商法,雖體例嚴謹,內容周詳,但有不少不適應國情之處。該律按商法典的規模和要求予以編纂,故起草過程頗長,實際上只有總則和商行為完成且印行於世,其餘部分或未全部定稿,或未經修訂法律館審核,未予頒佈實施,旋即清朝覆亡。 [1] 
中文名
大清商律草案
起草時間
1910年
條例數
1008
內    容
總則、商行為、公司法、
它是在日本法學博士志田鉀太郎協助下完成的。發交討論後,各地商會認為它大多采用日本法制,不符合中國國情,提出“商法調查案”,未獲結果,清朝即告滅亡。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