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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法典

鎖定
《成吉思汗法典》(鮑培轉寫:Yehe Zasag,西里爾:Их засаг)。
《成吉思汗法典》是第一部蒙古族成文法典(第一部憲法性質的法典是1215年英國的《自由大憲章》), [1]  在當時的大蒙古國具有最高權威性,是蒙古國根本大法古本於元末明初的戰亂入面已經散失。
《成吉思汗法典》是對蒙古傳統習慣法的真實記錄與合理改造,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它是對蒙古社會形勢與具體國情的積極迴應,契合了當時的社會需求;它是對人類期望達到的道德品格的充分表達,具有較高層次的道德性;它具有寬廣的包容與開放精神,促進了中華法律文明的綜合發展 [2] 
中文名
《成吉思汗法典》
外文名
Их засаг(西里爾蒙文)
別    名
大扎撒
地位影響
第一套應用範圍最廣泛成文法典
評    價
世界上最早的憲法性文件
分權關係
行政權司法權分開
散失原因
初的戰亂
主要涉及文字
英文、古體蒙古文、現代蒙古文
總則首條
天賜成吉思汗的大札撒不容置疑

成吉思汗法典法典簡介

《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論 《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論
成吉思汗法典》,即大扎撒,是世界上第一套應用範圍最廣泛的成文法典 [3]  ,於1219(西征後)年由蒙古帝國成吉思汗頒佈實施。法典將行政權司法權分開,建立了一套有部落民主色彩的君主政體制度。這種以兩權制約的判例制度,比英國19世紀的判例制度早約600年。
《成吉思汗法典》的古本由於元末明初的戰亂已經散失,失傳了600多年。雖然法典的不少部份仍可零碎地在多份文獻內找到,但由於這些文獻數量和種類均很多,又涉及英文、古體蒙古文、現代蒙古文、漢文等8種文字,所以要進行研究具有很高的難度,結果一直未有學者或研究機構可以完整重構這一部著作。
直到2007年8月,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所的學者耗時多年,從浩瀚的史料中搜集到了這部著名法典的絕大多數內容,形成了《《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論》一書。
法典內有不少不同的法律規範,其中包括同性戀問題、保護草原等自然資源、保護野生動物、規範信託投資等等。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法典》版本,“男子之間雞姦的,並處死刑”;“草綠後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死刑”;“狩獵結束後,要對傷殘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獵物進行放生”;“以信託資金經商累計三次虧本的,處死刑” [5] 

成吉思汗法典大札撒

古代蒙古部落首領對眾發佈的命令稱為“扎撒”。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國後,將原有的訓令,寫成法規,史稱《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漢語叫《令》。太宗窩闊台曾重頒。《成吉思汗法典》頒佈於1206年,在當時的大蒙古國具有最高權威性,是大蒙古國的根本大法。《成吉思汗法典》古本在元末明初毀於戰亂,失傳600餘年,其內容散落於眾多史料之中。由於史料文獻不但多、雜且涉及英文、古體蒙古文、現代蒙古文、漢文等8種文字,故研究難度極高,所以此前尚沒有學者或研究機構能夠完整重構這一宏著。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所歷時14個月系統研究和集中寫作而成。據介紹,畜牧業蒙古族賴以生存的主要經濟支柱,而畜牧業能否得到穩定的發展,與草原的優劣有着緊密聯繫。在部落並立的年代,由於相互掠奪人畜和爭奪牧場,常常造成牧場的破壞。大蒙古國建立後,國家為了保護牧場頒佈了這個嚴格的禁令。

成吉思汗法典法典特徵

《成吉思汗法典》包含大量蒙古習慣法,是對蒙古草原沿襲已久的主要行為規範進行的選擇提煉。《成吉思汗法典》處死破壞草原和打馬的行為,這是蒙古人百年來遊牧生活形成的道德規範。法典注重保護私有財產,其精神是“私人財產,不分臣僚和百姓,死後無論其財產多寡,不允許任何人橫加干涉和侵犯,如死者無嗣,財產只能給其徒弟或傭人,不能收歸國有,以法律保護領民的私有財產” [4] 
《成吉思汗法典》積極迴應社會需求,儘可能促成社會平等,每個人不分貧富貴賤都要參加勞動,對貧困的百姓可免徵税收等。法典致力於普及教育,規定兒童必須學會畏兀兒文字,對有學問的人免徵賦税,促進了文化的發展。
《成吉思汗法典》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社會平等,但這種平等仍是相對的,黃金家族的成員違法雖也要受罰,但懲罰措施與普通百姓並不相同,在規定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時,又給予宗教專職人員免賦税與兵役驛役的特權。法典雖對蒙古社會而言是一種進步,但也存在過於嚴苛的問題,其中對死刑的應用過於廣泛,“撒謊者死” [5]  的條文反映了法律的過度道德化。 [2] 

成吉思汗法典總則

成吉思汗 成吉思汗
第一條 天賜成吉思汗的大札撒(法令)不容置疑。
第二條 一個民族,如果子女不遵從父親的教誨,弟弟不聽從兄長的勸誡;丈夫不信任妻子,妻子不順從丈夫;公公不讚許兒媳,兒媳不尊敬公公;長者不管教幼者;幼者不尊重長者;那顏(官員)只寵信其親屬而疏遠陌生人;富有者吝惜私有財物而損害公有財物的,那麼必將導致被敵人擊敗、家户衰落、國家消亡。因此,成吉思汗頒佈大札撒,提醒所有民眾必須提高警惕,所有那顏和哈剌楚(平民)都必須遵守,這樣長生天就會保佑我們完成大業。大札撒不能改變,必須千年、萬年、世代遵守下去。

成吉思汗法典國家制度

第三條 大蒙古國選舉汗位繼承者、任命札爾忽赤(斷事官)、發動戰爭和進行重大決策實行忽裏勒台(會議)制度。忽裏勒台由黃金家庭主要成員、萬户長、千户長和主要那顏組成。各汗國確立汗位及作出重大決策也按照該規則進行。
第四條 大蒙古國實行札爾忽赤制度。通過忽裏勒台,成吉思汗任命失吉忽禿忽(人名)為國家的札爾忽赤(最高斷事官),其職責為裁判訴訟、擬製青冊和記錄分封。
札爾忽赤將判例與成吉思汗商量後用白紙黑字造冊保存,命名為闊闊迭卜爾(青冊)。後人不得更改,更改都要受處罰。
第五條 大蒙古國兒童必須學習畏兀兒文字。
第六條 男子年滿15歲皆有服兵役的義務。
第七條 每個人不論貧富與貴賤都平等勞動。
第八條 尊重任何一種宗教信仰,任何一種宗教都不得享有特權。
每個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成吉思汗法典社會管理制度

第九條 社會組織實行十進制。分為十户、百户、千户和萬户,成吉思汗任命 萬户長和千户長,千户長任命百户長,百户長任命十户長。
第十條 建立户籍制度。每個人都轄屬於十户、百户和千户,並承擔勞役。
每人人都只能居住在指定的十户、百户、千户轄區內,不能隨意遷移到另一個單位去,也不能到別的地方去尋求庇護。如有違抗該命令的,遷移者要當眾被處死,收容的人也要受到嚴厲懲罰。

成吉思汗法典役税制度

第十一條 民眾有承擔賦税、勞役和驛役的義務。
第十二條 各宗派教主、教士免徵賦税,免服兵役和驛役。
第十三條 貧困的民眾、醫生和有學問的人免徵税收。

成吉思汗法典驛站制度

第十四條 大蒙古國建立驛站制度,驛站的職責是收集情報、傳遞信息、保障通商、保障官員和使節通行。
第十五條 驛站的供給和維護由所在區域的千户負責,千户向轄區內的民眾分配驛役。
第十六條 負責驛站的那顏定期對驛站進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七條 應經驛站中轉的人員不得擾民。

成吉思汗法典軍事法

成吉思汗法典狩獵

第十八條 大蒙古國建立以狩獵為基礎的軍事訓練制度
第十九條 狩獵時,按戰時組織進行,確立指揮官,由指揮官統一指揮狩獵。
第二十條 對於使野獸逃跑的情況,應仔細調查原因,根據調查結果對責任千夫長、百夫長和十夫長處以杖刑或死刑。
二十一條 狩獵結束後,要對傷殘的、幼小的和雌性的獵物進行放生。

成吉思汗法典戰爭

第二十二條 兩國交戰前應先行宣戰,向敵方軍民宣告:“如順從,則你們會獲得善待和安寧;如反抗,則其後果唯有長生天知道,非我方能預料”。
第二十三條 軍隊編組實行十進制,包括貴族、奴隸在內,分為十夫、百夫、千夫和萬夫。十人推舉十夫長,十夫長推舉百夫長,百夫長推舉千夫長。
第二十四條 只有在行軍時能考慮到不讓軍隊飢渴、牲畜消瘦的人,才配擔任首長。
第二十五條 十夫長不能完成任務的,撤銷他的職務,連同其妻子、兒女一併處罰,另從其十人隊中選一人任十夫長。百夫長、千夫長、萬夫長與此相同。
第二十六條 百夫長、千夫長、萬夫長應在每年年初和年終參加軍事會議,聽取成吉思汗的訓言,並保證訓言的實施,管理轄區軍士。若面從心違,致使大汗命令落空,或不參加此會議的,予以撤職。
第二十七條 如戰爭需要,每個人無論老少貴賤都有作戰禦敵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民眾有負擔戰爭物資的義務。由十户長、百户長負責徵收徵用。
出征前,要檢閲軍備,如準備不足,嚴厲懲罰百户長、十户長。
第二十九條 參戰人員接到集結命令後必須按時到達指定地點,既不能遲到,也不能早到。
第三十條 交戰時,專心作戰,禁止擄取財物。破敵後,見棄物不能取,待戰爭結束後統一分配。在戰爭中,若軍馬退至原排陣處,軍士應返身力戰,不返身力戰的,處以死刑。
第三十一條 軍士遇事要慎重,在敵情不明的情況下不可輕易向敵人出擊。
第三十二條 戰場上拾到戰友衣物和兵械而拒不歸還的,處死刑。
第三十三條 丈夫在外參加戰爭或狩獵時,妻子應料理好家務,並代理丈夫完成賦役義務。
第三十四條 保護戰死者。奴隸將犧牲於戰場上的主人背出來的,將主人的牲畜和財產送給該奴隸;其他人背出來的,將死者的妻子、奴隸和所有財產都送給該人。

成吉思汗法典怯薜

第三十五條 建立怯薜(護衞軍)制度,從千户長、百户長、十户長和白身人(自由民)的子弟中選取健壯的、有能力者當怯薜軍。
符合上述條件自願加入怯薜軍的,任何人不得阻擋。
被徵為怯薜的千户長子弟須帶那可惕禿(親近的人)10人和迭兀(弟弟)1人,百户長子弟須帶那可惕禿5人和迭兀1人,十户長和白身人子弟須帶那可禿惕3人和迭兀1人。
被徵怯薜須在規定範圍內自備馬匹、物品;自備不足的,可從千户、百户內徵調其餘部分,違反此命令的,予以嚴厲懲罰。
第三十六條 怯薜的地位高於在外的千户長,在外的千户長和怯薜鬥毆的,嚴厲懲罰千户長。
第三十七條 怯薜的那可禿惕高於在外的百户長、十户長,在外的百户長、十户長和怯薜的那可禿惕鬥毆的,嚴厲懲罰百户長、十户長。
第三十八條 怯薜軍違反管理,免死。初犯的,處鞭刑3下;再犯的,處鞭刑7下;仍不悔改的,處流刑
4位怯薜長和不傳達上述罰則的,予以嚴厲懲罰。
沒有成吉思汗的命令,怯薜長不得擅自處罰怯薜軍,違者對其處 以同樣的處罰。
怯薜長不服的,可向成吉思汗申訴,由成吉思汗作出最後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 宿衞神聖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坐宿衞上座,不得跨越宿衞身體,不得靠近宿衞,否則予以逮捕。
第四十條 夜間未經宿衞允許不得在大汗翰爾多禁區附近行走和進入翰爾多禁區;違反的,宿衞可將其拘押,待次日審問。
有急事稟報的,必須先得到宿衞允許,和宿衞一同進入翰爾多。
第四十一條 怯薜軍由成吉思汗親自指揮;擅自調動的,予以嚴厲懲罰。

成吉思汗法典行為法

第四十二條 民眾對待國人要温順,對待敵人要兇狠。
第四十三條 經過三位以上賢人一致認可的話為可靠的話。
民眾要慎言,在説每一句話之前都應當同賢人的話進行比較,同時,也應把別人的話同賢人的話進行比較,如果合適,就可以説,否則就不應當説。
第四十四條 醉酒的人,就成了瞎子,他什麼也看不見,他也成了聾子,喊他的時候,他聽不到了,他還成了啞巴,有人同他説話時,他不能回答。他喝醉了時,就像快要死的人一樣,他想挺直地坐下也做不到,他像個麻木發呆頭腦受損傷的人。喝酒既無好處,也不能增進智慧和勇敢,不會產生善行和美德:在醉酒時人們只會幹壞事、殺人、吵架。酒使人喪失知識、技能,成為他前進道路上的障礙和事業上的障礙。他喪失了明確的途徑,將食物和桌布投進火中,擲進水裏。
嘉獎少喝酒的人,重用不喝酒的人。
國君酗酒者不能主持大事、頒佈必裏克(訓言)和重要的習慣法
十夫長、百夫長和千夫長酗酒的,免除其職務。
怯薜軍士酗酒的,予以嚴厲懲罰。
哈剌楚酗酒的,沒收其全部財產。
如果無法制止飲酒,一個人每月可飽飲三次。
第四十五條 以信託資金經商累計三次虧本的,處死刑。
第四十六條 殺人的,處死刑。
第四十七條 男子一女子公開通姦或通姦被當場抓獲的,通姦者並處死刑。
第四十八條 男子之間雞姦的,並處死刑。
第四十九條 收留逃奴的或拾到財物不歸還的,處死刑。
第五十條 以歪門邪道傷害他人的,處死刑。
第五十一條 尊重決鬥的雙方和決鬥的結果。在決鬥過程中,任何人均不得參與和幫助決鬥中的任何一方;違反者,處死刑。
第五十二條 撒謊的,處死刑。
第五十三條 偷盜他人重要財物的,處死刑,並將其妻子、兒女和所有財產沒收後送給被盜的人。
第五十四條 偷盜他人非重要財物的,處杖刑;根據情節的不同,分別杖7下、17下、27下、37下、47下,而止於107下。
第五十五條 主人應對奴隸的行為負責。奴隸偷盜他人財物的,將其本人和主人都處以死刑,並將他們的妻子、兒女和財產沒收後送給被盜的人。
第五十六條 保護草原。草綠後挖坑致使草原被損壞的,失火致使草原被燒的,對全家處死刑。
第五十七條 保護馬匹。春天的時候,戰爭一停止就將戰馬放到好的草場上,不得騎乘,不得使馬亂跑。
打馬的頭和眼部的,處死刑。
第五十八條 保護水源。不得在河流中洗手,不得溺於水中。
第五十九條 遺產不得收歸國有,任何人不得干涉遺產的分配,一般由死者繼承人繼承。
如果死者沒有繼承人的,遺產送給其徒弟或奴隸。
第六十條 妻妾所生子女均有繼承權

成吉思汗法典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家裏的事情儘量在家裏解決,野外的事情儘量在野外解決。
第六十二條 最高札爾忽赤裁判訴訟時,由宿衞組成裁判宿衞,保障札爾忽赤命令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 除當場被抓獲或自己認罪之外,一般不得處以刑罰,但當有人被許多人控告時,其又不承認的,可以用拷打的辦法使其認罪。

成吉思汗法典附則

第六十四條 黃金家族成員違犯大札撒的,應予以處罰。初犯的,口頭訓誡,按成吉思汗的必裏克處罰;第三次違犯的,流放到遙遠的地方。流放後還是不改的,判處其戴上鐐銬進監獄;如果仍未悔改就通過宗親會議作出處理決定。
第六十五條 那顏們需認真傳達大札撒,有傳達義務而不傳達的,予以嚴厲懲罰。
參考資料
  • 1.    可汗的扎撒 解讀成吉思汗的法典  .中國網[引用日期2015-06-30]
  • 2.    陳小潔.《成吉思汗法典》探析 [J] .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4,(3).
  • 3.    世界上最早的憲法《成吉思汗法典》出版發行
  • 4.    義都合西格.蒙古民族通史(第一卷).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02:155
  • 5.    內蒙古典章法學與社會學研究所.《成吉思汗法典》及原論.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