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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規程

鎖定
大學規程,①民國初期教育部據《大學令》,對大學各事項所作的具體規定。1913年 1 月頒佈。共 4 章 28 條。第一章“通則”,規定大學分文、理、法、商、農、醫、工 7 科,科下分門,如文科分哲學、文學、歷史學、地理學 4 門。除法科及醫科之醫學門修業年限 4 年外,餘均 3 年。招生以預科畢業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為合格。第二章“學科及科目”,規定大學各科各門的學習科目。 [1] 
中文名
大學規程
時    期
民國初期
頒佈機構
民國教育部
法律法規
《大學令》
如文科歷史門,分兩類:中國史及東洋史學類,設史學研究法、中國史、塞外民族史、東方各國史、南洋各島史、西洋史概論、歷史地理學、考古學、年代學、經濟史、法制史、外交史、宗教史、美術史、人類及人種學等 15 科;西洋史學類,設史學研究法、西洋各國史、中國史概論、歷史地理學、考古學、年代學、經濟學、法制史、外交史、宗教史、美術史、人類及人種學等 12 科。第三章“預科”,規定預科招收中學畢業生及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預科分三部:第一部為願入文、法、商科者設之,科目為外國文、國文、歷史、倫理、論理及心理、法學通論等;第二部為願入理、工、農科及醫科之藥學門者設之,科目為外國文、國文、數學、物理、化學、地質學及礦物學、圖畫等;第三部為願入醫科之醫學門者設之,科目為外國文、國文、拉丁文、數學、物理、化學、動物學及植物學等。第四章“大學院”,規定大學院為大學教授與學生極深研究之所,下設史學院、哲學院等,以所研究之專門學名之;以本門主任教授為院長,由院長延其他教授或績學之士任導師;不設講座,由導師提出條目,學生分條研究,定期講演討論;大學院生經院長許可,可在大學內擔任講授或實驗,其研究完畢,或有新發明之學理、有重要著作,分別由教授會和大學評議會議決,授以學位。②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 1929 年 8 月 14 日頒佈的法規。分 6 章,共 30 條。規定:大學依《大學組織法》規定,分文、理、法、教育、農、工、商、醫各學院,獨立學院得分兩科;大學教育依注重實用科學之原則,須包含理學院或農、工、醫各學院之一。大學各學院或獨立學院各科最後一學年,不得收轉學生。大學文學院或獨立學院文科分中國文學、外國文學、哲學、史學、語言學、社會學、音樂學及其他各學系;大學理學院或獨立學院理科分數學、物理學、化學、生物學、生理學、心理學、地理學、地質學及其他各學系,並附設藥科;大學法學院或獨立學院法科分法律學、政治學、經濟學三學系,但得專設法律系,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有文學院或文科而不設法學院或法科,及設法學院或法科而專設法律系者,得設政治、經濟二學系於文學院或文科;大學教育學院或獨立學院教育科分教育原理、教育心理、教育行政、教育方法及其他各學系,不設教育學院或教育科者,得設教育學系於文學院或文科;大學農學院或獨立學院農科分農學、林學、獸醫學、畜牧、蠶桑、園藝及其他各學系;大學工學院或獨立學院工科分土木工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造船學、建築學、採礦、冶金及其他各學系;大學商學院或獨立學院商科分銀行會計、統計、國際貿易、工商管理、交通管理及其他各學系;大學醫學院或獨立學院醫科不分系;大學各學院或獨立學院各科學生(醫學院除外)從第二學年起,應認定某學系為主系,並選定他學系為輔系,黨義、國文、軍事訓練、第一第二外國文為一年級生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科課程得采學分制,但學生每年所修學分須有限制,不得提早畢業;大學各學院或獨立學院各科得分別附設師範、體育、市政、家政、美術、新聞學、圖書館學、醫學、藥學及公共衞生學等專修科,以黨義、軍事訓練、國文、外國文為共同必修課目,各專修科之課目分配及課程標準另定等。
參考資料
  • 1.    顧明遠.教育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