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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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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以2021年第5號令頒佈了《關於修改〈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並於2021年3月15日起正式實施。為便於各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
中文名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施行時間
2021年3月15日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正式實施

2021年3月15日起,新修訂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正式實施。 [2]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修訂內容

國際民航組織(ICAO)在其標準和建議措施(SARPs)附件6第I部分中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基於科學的飛行和值勤時間限制,並於2009年引入疲勞風險管理系統(FRMS),為各成員國提供了FRMS框架,在依據FRMS進行的飛行不會對機組人員疲勞水平或警覺性產生不良影響的條件下,允許合格證持有人實施FRMS,作為管理飛行機組人員疲勞有關規定性要求的替代方案。因此,FRMS的引入一方面能夠提高疲勞管理的科學性,促進合格證持有人提升運行管理能力,確保運行安全水平;另一方面也能夠更加精準地保障飛行人員的運行效率和休息質量,使其得到更加有效的勞動保護。 [1]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2021年修訂條款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9號公佈,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9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將121.481條(a)款修改為:
“(a)除本條(b)款規定外,合格證持有人在實施本規則運行中,應當建立用於機組成員疲勞管理和定期療養的制度及程序,保證其機組成員符合本章適用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違反本章規定的人員不得在本規則運行中擔任機組必需成員。”
增加一款,作為(b)款:
“(b)合格證持有人可以通過建立經局方批准的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申請替代本章部分條款的限制和要求。合格證持有人的疲勞風險管理系統應能保證不低於本章要求的安全水平,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疲勞風險管理政策;
“(2)疲勞管理及疲勞相關知識的訓練;
“(3)疲勞報告系統;
“(4)飛行員疲勞監控系統;
“(5)疲勞相關不安全事件報告程序;
“(6)系統有效性評估。”
(b)款修改為(c)款,增加一項,作為第(10)項:
“(10)疲勞風險管理系統 (FRMS) ,是一種以科學原理和運行經驗為基礎,通過數據驅動,對疲勞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和控制,保證相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保持充分警覺性的管理系統。”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修訂背景

飛行機組人員疲勞是一種隱患,可能導致航空事故或事故徵候。疲勞管理是指合格證持有人如何應對疲勞對航空安全的影響。現行的《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提供了管理疲勞的規定性要求,如飛行、值勤時間限制及休息要求等。此類規定性要求是常規通用方法,能夠確保疲勞管理的底線,但是未能考慮到航空運營的差異性以及不同運行場景和不同因素影響下人員疲勞的不同表現程度。從科學的角度看,機組人員的疲勞管理是一個複雜的問題,簡單的規定性要求可能並不是所有運營情形中的最佳解決方案。特別是疫情發生以來,防疫政策對航空運營的人力資源調配帶來巨大挑戰,長時間隔離和長航線運行也會對機組人員產生不可忽視的影響。在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的情況下,為了對航空公司在不同運行條件下的機組疲勞風險進行更加有效地控制,並滿足國際民航組織對疲勞管理的精細化和客户化的控制要求,幫助我國航空公司在全球範圍內更好地合規運行,民航局飛行標準司組織研究並引入了疲勞風險管理系統理念,並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