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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倫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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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Greater London)位於英國英格蘭東南部,是英格蘭下屬的一級行政區劃之一,範圍大致包含英國首都倫敦與其周圍的衞星城鎮所組成的都會區。行政上,該區域是在1965年時設置,其下包含了倫敦金融城(City of London)與32個倫敦自治市(London Boroughs),共33個次級行政區。除了是英格蘭的一級行政區外,大倫敦也是歐洲議會選區(European Parliament Constituency)之一,設有九個歐洲議會議員(MEPs)席次。除了是整個英國的行政中樞所在地外,大倫敦地區也是全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最高的行政區。
中文名
大倫敦
外文名
Greater London
行政區類別
一級行政區劃
所屬地區
英格蘭
地理位置
英國英格蘭東南部
面    積
1,579平方公里(609平方英里)
下轄地區
倫敦金融城西敏市肯辛頓-切爾西區等33個次級行政區
政府駐地
City of Westminster
電話區號
+44 (0) 20
郵政編碼
WC,EC,W,SW,N,NW,E,SE
氣候條件
温帶海洋性氣候
人口數量
8,764,400(2015年)
機    場
希思羅,蓋特威克,盧頓,斯坦斯特德等
火車站
國王十字,滑鐵盧,維多利亞,利物浦街等
地區生產總值
27633 億元
方    言
英語,法語,西班牙語,粵語,普通話等超過300種語言
人口密度
4,758人/平方公里(2006年)
市    長
薩迪克·汗(Sadiq Khan)

大倫敦歷史沿革

80年代前英格蘭曾長期存在着大倫敦(郡),但1986年4月撒切爾政府依據撤消了大倫敦和6個都市郡的議會。大倫敦市議會備取消後,與保守黨政府原來的預言相反,市政機構設置由簡單變複雜,僅倫敦各機構之間的通訊線路就由原來的44條猛增到500餘條。此外,32個倫敦的自治市(borough)都有着各自不同的政治、社會和地理上的特點,因此很難制定出一項共同的方針政策。在大倫敦市議會等被取消後,建立了各種委員會或聯合委員會接替前地方議會所承擔的許多具體事務,但這些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非選舉產生,致使地方政府明顯趨於非政府化。換言之,新設置的機構不僅缺乏效率,而且由缺乏説明義務,成為20世紀80年代英國政治中的一大笑柄。此舉引起社會各界強烈的反響和廣泛的不滿。因此1997年工黨上台執政後,決定通過公決和立法重建大倫敦政府。根據憲制改革安排,1998年5月7日倫敦市民舉行了公決,贊成設立一個擁有直選市長和25名議員的大倫敦市議會。2000年5月4日選舉產生了大倫敦市長和市議會。不過倫敦市民違背布萊爾政府的意志選舉了前工黨左翼人士、1986年被解散時的大倫敦地方議會主席利文思敦為首任倫敦直選市長。
大倫敦(Greater London)。又稱London region。是英格蘭下屬的一級行政區劃之一。這裏有上榜QS世界大學排名的多所高等院校。
大倫敦地區面積為1579平方公里,在剛進入21世紀時歡慶過人口突破7百萬的里程碑(根據2006年年中統計,大倫敦地區人口為7,512,400人)。大倫敦地區的北半緊鄰東英格蘭的艾賽克斯(Essex)與赫福特郡(Hertfordshire),南半則與東南英格蘭的白金漢郡(Buckinghamshire)、柏克郡(Berkshire)、薩里肯特為鄰。

大倫敦區域定義

雖然在一般的觀念中,倫敦是一個“城市”,但在英格蘭的行政制度上它並不具有城市地位,反而是大倫敦底下兩個次級行政區,倫敦市(City of London)與西敏市,分別都具有城市地位。在形式上,不計入倫敦市在內的大倫敦地區設有一個大倫敦郡長(Lord Lieutenant of Greater London),而根據《1997年郡長轄區法案》(Lieutenancies Act 1997 ),大倫敦是被定義為一個“郡”級的單位(名譽郡,Ceremonial county)。除了形式上的用途外,也有一些實務上的區域採取相同的劃分方式,例如倫敦的大都會警察區域(Metropolitan Police District,MPD)就是以扣除掉倫敦市的大倫敦地區作為涵蓋範圍。
根據不同的定義規則,大倫敦地區又可以進一步再分割成不同的次區域。1965年時,內倫敦教育局(Inner London Education Authority,ILEA)將位於大倫敦中央的12個自治市合稱為內倫敦(Inner London),此區域以外的其他自治市則稱為外倫敦(Outer London),之後這套分區方式一直持續被沿用在許多不同的用途上,例如作為統計區域的分界等。除了內外倫敦的常見分法外,配合都市計劃的需要,大倫敦也被分為五個不同的區域,分別是中倫敦(Central London)、東倫敦、北倫敦南倫敦與西倫敦,由於分區方法不同,此處的中倫敦並不能與前面的內倫敦這兩個概念互換。

大倫敦行政區劃

倫敦金融城(City of London)
西敏市(City of Westminster)
肯辛頓-切爾西區(Kensington and Chelsea)
哈默史密斯-富勒姆區(Hammersmith and Fulham)
旺茲沃思(Wandsworth)
蘭貝斯(Lambeth)
南華克(Southwark)
陶爾哈姆萊茨(Tower Hamlets)
哈克尼(Hackney)
伊斯靈頓(Islington)
康登(Camden
布倫特(Brent)
伊令(Ealing)
豪恩斯洛(Hounslow)
里士滿(Richmond)
金士敦(Kingston)
默頓(Merton)
薩頓(Sutton)
克羅伊登(Croydon)
布羅姆利(Bromley)
劉易舍姆(Lewisham)
格林威治(Greenwich)
貝克斯利(Bexley)
黑弗靈(Havering)
巴金-達格南(Barking and Dagenham)
裏德布里奇(Redbridge)
紐漢(Newham)
瓦爾珊森林(Waltham Forest)
哈林蓋(Haringey)
恩菲爾德(Enfield)
巴尼特(Barnet)
哈羅(Harrow)
希靈登(Hillingdon)

大倫敦區域政府

大倫敦是英格蘭所有的一級行政區之中,擁有直接民選首長的行政區,也是英國第一個民選市長。現任倫敦市長(Mayor of London)是薩迪克汗 (Sadiq Khan),其職責是率領大倫敦政府(Greater London Authority,GLA)規劃與執行倫敦的社會、環境與經濟發展政策,市長任期為四年一屆。除了市長與其所率領的行政團隊外,GLA的另外一個組成單位是由25位議員組成的倫敦議會(London Assembly)。倫敦議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市長的施政,但除了預算方面的控制與在重大法案中提出意見外,一般來説倫敦市長本身擁有非常高度的決策權限。
大倫敦政府的總部位於泰晤士河南岸的市政廳,行政上屬南華克(Southwark)的範圍內,是一棟擁有特殊造型的現代建築。

大倫敦地方政府

大倫敦政府Greater London Authority,簡稱GLA)是英國倫敦的地方政府,管轄範圍包括整個大倫敦地區。政府由一個直選產生的市長領導,並由一個25人的倫敦議會監督。
大倫敦地區下轄的倫敦市與32個自治市皆有各自的治理單位,其中自治市的單位稱為倫敦自治市委員會(London borough councils),而倫敦市則擁有一個迥異於其他市鎮的政府組織,稱為倫敦市法團(City of London Corporation),是一個歷史可以回溯至12世紀的古老組織。雖然名稱不同,但一般來説倫敦市與32個倫敦自治市可以被視為是與英格蘭的二級行政區劃——單一管理區(Unitary authorities)——同等位階的行政單位。這33個地方自治單位全都是協會組織「倫敦委員會」(London Councils,該協會原名倫敦政府協會,Association of London Government )的成員,其中金士頓(Kingston)和肯辛頓-切爾西(Kensington and Chelsea)這兩個自治市因為與英國皇室之間有較獨特的淵源,因此擁有純粹只是名譽性質的“皇家自治市”(Royal borough)稱謂。
大倫敦政府負責1,579平方公里大倫敦地區的規劃和管理。它和32個倫敦自治市的委員會和倫敦市法團分享地方行政權力。大倫敦政府是為了改善自治市各委員會之間的協調工作而設立的,而倫敦市長則是為了選舉一個代表整個倫敦的人物。市長提出政策和預算,並委任倫敦交通局(Transport for London)、倫敦開發局(London Development Agency)等策略行政機關的人員。倫敦市長要向倫敦議會問責,而倫敦議會的主要功能則是監督市長的工作,和審查市長的政策、決定和年度預算,並有批准和修改預算的能力。大倫敦政府的總部在泰晤士河南岸的市政廳,靠近倫敦塔橋
大倫敦政府跟倫敦市法團(City of London Corporation)有所不同。倫敦市法團的管轄範圍只有倫敦市中心處一平方英里大的倫敦市,倫敦的主要金融區,而倫敦市市長(Lord Mayor of London)只是一個禮節性的職位,並無實權。大倫敦政府有自己現代的憲章,而倫敦市法團的組成方式自中世紀以來就變化不大,主要由市內的大型企業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