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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刑律統類
鎖定
《大中刑律統類》頒行於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為左衞率府倉曹參軍張戣所制。共12卷, 分為121門,1250條。是唐中後期最主要的立法活動。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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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刑律統類
- 朝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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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 性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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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活動
- 頒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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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
大中刑律統類創新
《大中刑律統類》 將《
唐律疏議》的條文按性質拆分為121門,然後將“條件相類”的令、
格、
式及
敕附於
律文之後。這種將律、令、格、式、
敕混為一體,分門編排的體例,改變了自秦、漢以來的法典編纂的傳統,開闢了新的立法形式,後人簡稱該形式為《
刑統》。
大中刑律統類主要影響
《大中刑律統類》的立法模式為後世效法,五代至
宋,“
刑統”取代“律”,成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統類》《
大周刑統》《
宋刑統》等。
大中刑律統類評價
唐中後期立法形式的變化,與當時特定的社會環境息息相關。“
安史之亂”後,唐朝的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有的律、令、格、式、敕顯得有些脱節。但祖制不能改,統治者只好另闢蹊徑,採取更靈活、更方便的立法方式——“
格後敕”,以應付社會形勢的快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