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三法司
鎖定
清死刑案件,須由都察院、大理寺、刑部主管覆核,奏報得準,方得執行。
明代建立了“三法司”聯合審判組織。凡遇有大獄重囚,均由三法司審理,稱“三司會審”。三法司是明代中央最高審級,但對重大案件的判決仍須呈報皇帝批准。清代,除三法司外,還有六部尚書、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組成“九卿會審”,是當時中央最高審級,但判決的執行仍須由皇帝最後批准。在三法司重,為防止互相推諉,無人負責,乃由刑部為三法司主稿,其分工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形成了明清時期互相監督制約的司法特點。
[2]
- 參考資料
-
- 1. 我國古代的三法司制度 .北京政法網[引用日期2023-12-19]
- 2. 三法司 .《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三版網絡版[引用日期2023-12-19]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9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kriade9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