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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法司

鎖定
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大理寺主審判,刑部主複核,御史台(明代改都察院)主監察。 [1] 
中文名
三大法司
職    責
三法司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合作,共同輔助完成最高統治者的司法統治,是封建統治者構築其絕對統治的重要部分。 [1] 
歷經時間
近兩千年 [1] 
清死刑案件,須由都察院、大理寺、刑部主管覆核,奏報得準,方得執行。
明代建立了“三法司”聯合審判組織。凡遇有大獄重囚,均由三法司審理,稱“三司會審”。三法司是明代中央最高審級,但對重大案件的判決仍須呈報皇帝批准。清代,除三法司外,還有六部尚書、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組成“九卿會審”,是當時中央最高審級,但判決的執行仍須由皇帝最後批准。在三法司重,為防止互相推諉,無人負責,乃由刑部為三法司主稿,其分工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形成了明清時期互相監督制約的司法特點。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