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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樁型複合地基

鎖定
採用兩種及兩種以上不同材料增強體,或採用同一材料、不同長度增強體加固形成的複合地基。
中文名
多樁型複合地基
外文名
composite foundation with multiple reinforcement of different materials or lengths
適用條件
正常固結土欠固結土濕陷性黃土可液化土

多樁型複合地基設計應符合下列原則

1 樁型及施工工藝的確定,應考慮土層情況、承載力與變形控制要求、經濟性和環境要求等綜合因素; [1] 
2 對複合地基承載力貢獻較大或用於控制複合土層變形的長樁,應選擇相對較好的持力層;對處理欠固結土的增強體,其樁長應穿越欠固結土層;對消除濕陷性土的增強體,其樁長宜穿過濕陷性土層;對處理液化土的增強體,其樁長宜穿過可液化土層;
3 如淺部存在有較好持力層的正常固結土,可採用長樁與短樁的組合方案;
4 對淺部存在軟土或欠固結土,宜先採用預壓、壓實、夯實、擠密方法或低強度樁複合地基等處理淺層地基,再採用樁身強度相對較高的長樁進行地基處理;
5 對濕陷性黃土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範》GB 50025的規定,採用壓實、夯實或土樁、灰土樁等處理濕陷性,再採用樁身強度相對較高的長樁進行地基處理;
6 對可液化地基,可採用碎石樁等方法處理液化土層,再採用有粘結強度樁進行地基處理。

多樁型複合地基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處理可液化土層的多樁型複合地基,應先施工處理液化的增強體;
2 對消除或部分消除濕陷性黃土地基,應先施工處理濕陷性的增強體;
3 應降低或減小後施工增強體對已施工增強體的質量和承載力的影響。

多樁型複合地基質量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竣工驗收時,多樁型複合地基承載力檢驗,應採用多樁複合地基靜載荷試驗和單樁靜載荷試驗,檢驗數量不得少於總樁數的1%;
2 多樁複合地基載荷板靜載荷試驗,對每個單工程檢驗數量不得少於3點;
3 增強體施工質量檢驗,對散體材料增強體的檢驗數量不應少於其總樁數的2%,對具有粘結強度的增強體,完整性檢驗數量不應少於其總樁數的10%。
參考資料
  • 1.    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