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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予、少取、放活

鎖定
“多予、少取、放活”,是黨中央對新時期“三農”工作提出的重要方針。“多予”是重點、“少取”是前提,“放活”是根本,三者之間是一個有機統一體。
中文名
多予、少取、放活
領    域
三農
提出單位
黨中央
意    義
為發展農業創造新環境

多予、少取、放活提出背景

“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最早是在1998年10月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的。該《決定》指出:“堅持多予少取,讓農民得到更多的實惠。”
2002年1月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提出,新階段增加農民收入總的指導思想是“多予少取放活”。
2003年7月,出台的《國務院關於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響,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意見》和2004年、2005年、2006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明確提出,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
2006年,在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之前,增加了“加快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的提法。
2007年,中央一號文件把這一提法演進為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
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延續了這個方針。 [1] 

多予、少取、放活科學內涵

“多予、少取、放活”。
多予,就是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為農民增收創造條件。完善和落實農業補貼政策、農產品價格政策、扶貧開發政策,盡力向農村提供必需的公共產品和社會福利。逐步把政府公共財政、公共產品、公共服務的覆蓋面擴大到農村,落實農村九年義務教育,建立農村公共衞生和基本醫療服務體系,加快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長效機制。加大對農村農業技術和信貸資金等方面的支持。
少取,就是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實現城鄉税賦制度的統一,取消面向農民的各種不合理收費,清理並規範各項涉農收費,切實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規範政府行為,堅決杜絕亂攤派、亂集資、亂罰款現象。推進鎮村管理體制改革。
放活,就是搞活農村經營機制,消除體制束縛和政策障礙,給予農民更多的自主權,激發農民自主創業增收的積極性。一是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放手發展農村個體、私營經濟,積極引導民間資本發展;二是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基礎上,大力推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三是加強農民工的權益保護,改善農民勞務輸出的環境,提高農民就業率;四是建立健全農村信貸體系,下大力氣解決農村發展資金困難問題;五是加強農產品流通渠道體系建設,開闢運銷農產品的綠色通道,提高農產品銷售額。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