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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監督

鎖定
外部監督就是審計、財政、税務機關對各單位的會計監督。這些機關及其有關人員就是外部監督的機構和人員。外部監督同內部監督相比,更具有強制性。各單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財政機關和税務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1] 
中文名
外部監督
出    處
《經濟法 》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批准的註冊會計師組成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委託承辦查賬業務。
參考資料
  • 1.    胡志民 .經濟法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