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

鎖定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是為了防範和應對外來入侵物種危害,保障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保護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制定的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於2022年5月31日發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4] 
中文名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2022年5月31日
實施時間
2022年8月1日
發佈單位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發佈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令2022年 第4號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已於2022年4月22日經農業農村部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同意,現予公佈,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部 部 長 唐仁健
自然資源部 部 長 陸 昊
生態環境部 部 長 黃潤秋
海關總署 署 長 俞建華
2022年5月31日 [1]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範和應對外來入侵物種危害,保障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保護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來物種,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天然分佈,經自然或人為途徑傳入的物種,包括該物種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本辦法所稱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傳入定殖並對生態系統、生境、物種帶來威脅或者危害,影響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
第三條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是維護國家生物安全的重要舉措,應當堅持風險預防、源頭管控、綜合治理、協同配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部際協調機制,研究部署全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協調機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
海關完善境外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強化入境貨物、運輸工具、寄遞物、旅客行李、跨境電商、邊民互市等渠道外來入侵物種的口岸檢疫監管。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田生態系統、漁業水域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森林、草原、濕地生態系統和自然保護地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負責近岸海域、海島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監督管理。
高速公路沿線、城鎮綠化帶、花卉苗木交易市場等區域的外來入侵物種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實行動態調整和分類管理,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數據庫,制修訂外來入侵物種風險評估、監測預警、防控治理等技術規範。
第七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成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專家委員會,為外來入侵物種管理提供諮詢、評估、論證等技術支撐。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制訂相關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訂本行政區域相關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加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宣傳教育與科學普及,增強公眾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二章 源頭預防
第十條 因品種培育等特殊需要從境外引進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水產苗種等外來物種的,應當依據審批權限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海關辦理進口審批與檢疫審批。
屬於首次引進的,引進單位應當就引進物種對生態環境的潛在影響進行風險分析,並向審批部門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審查評估。經評估有入侵風險的,不予許可入境。
第十一條 引進單位應當採取安全可靠的防範措施,加強引進物種研究、保存、種植、繁殖、運輸、銷燬等環節管理,防止其逃逸、擴散至野外環境。
對於發生逃逸、擴散的,引進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清除、捕回或其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審批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海關應當加強外來入侵物種口岸防控,對非法引進、攜帶、寄遞、走私外來物種等違法行為進行打擊。對發現的外來入侵物種以及經評估具有入侵風險的外來物種,依法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境內跨區域調運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植物產品、水產苗種等檢疫監管,防止外來入侵物種擴散傳播。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可能通過氣流、水流等自然途徑傳入我國的外來物種加強動態跟蹤和風險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對經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專家委員會評估具有較高入侵風險的物種採取必要措施,加大防範力度。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普查制度,每十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普查,掌握我國外來入侵物種的種類數量、分佈範圍、危害程度等情況,並將普查成果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和自然資源“一張圖”。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制度,構建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網絡,按照職責分工佈設監測站點,組織開展常態化監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彙總外來入侵物種監測信息,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監測信息,不得擅自發布監測信息。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監測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來入侵物種發生、擴散趨勢,評估危害風險,及時發佈預警預報,提出應對措施,指導開展防控。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信息發佈制度。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總體情況由農業農村部商有關部門統一發布。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發佈本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發生情況。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情況。
第四章 治理與修復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訂本領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策略措施,指導地方開展防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在綜合考慮外來入侵物種種類、危害對象、危害程度、擴散趨勢等因素的基礎上,制訂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治理方案,並組織實施,及時控制或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條 外來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其苗期、開花期或結實期等生長關鍵時期,採取人工拔除、機械剷除、噴施綠色藥劑、釋放生物天敵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外來入侵病蟲害的治理,應當採取選用抗病蟲品種、種苗預處理、物理清除、化學滅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蟲害擴散蔓延。
第二十三條 外來入侵水生動物的治理,應當採取針對性捕撈等措施,防止其進一步擴散危害。
第二十四條 外來入侵物種發生區域的生態系統恢復,應當因地制宜採取種植鄉土植物、放流本地種等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條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1]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外來物種入侵防控事關國家農林業生產安全、糧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近年來,隨着我國商品貿易和人員往來日益頻繁,外來入侵物種擴散途徑更加多樣化、隱蔽化,多數入侵物種可在我國找到適宜生存環境,一旦定殖,徹底根除難度大,嚴重影響入侵地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為了防範和應對外來入侵物種危害,保障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保護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制定《辦法》。 [5]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內容解讀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完善外來入侵物種管理制度 加強全鏈條防控治理
——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有關負責人就《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出台的背景。
答:外來物種入侵防控事關國家糧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近年來,隨着我國商品貿易和人員往來日益頻繁,外來入侵物種擴散途徑更加多樣化、隱蔽化,多數入侵物種可在我國找到適宜生存環境,一旦定殖,徹底根除難度大,嚴重影響入侵地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2020年10月17日公佈、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範和應對,保護生物多樣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和管理辦法”。為切實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農業農村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系統梳理國內外相關立法情況,深入開展專家研討和實地調研,廣泛聽取有關部門、行業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了《辦法》。
問:《辦法》對加強外來入侵物種全鏈條管理、健全責任機制有什麼總體考慮?
答: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傳入定殖並對生態系統、生境、物種帶來威脅或者危害,影響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管理總的考慮是,堅持風險預防、源頭管控、綜合治理、協同配合、公眾參與,突出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聯防聯控、羣防羣治,全面提升外來入侵物種管理水平。一是加強全鏈條監管。《辦法》對外來入侵物種源頭預防、監測預警、治理修復等方面作出規定,從各個環節進一步加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構建全鏈條防控體系。二是明確職責分工。農業農村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部際協調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治負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防控工作。三是引導公眾參與。加強宣傳教育與科學普及,鼓勵引導公眾依法參與防控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問:關於源頭預防,《辦法》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對加強源頭預防提出明確要求。一是規範引種管理。因品種培育等特殊需要從境外引進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水產苗種等外來物種的,應當依據審批權限辦理進口審批與檢疫審批。屬於首次引進的,引進單位應當進行風險分析,並向審批部門提交風險評估報告。二是強化口岸防控。海關應當加強口岸防控,對非法引進、攜帶、寄遞、走私外來物種等違法行為進行打擊,對發現的外來入侵物種依法進行處置。三是加強境內檢疫。縣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加強境內跨區域調運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植物產品、水產苗種等檢疫監管,防止外來入侵物種擴散傳播。
問:《辦法》對外來入侵物種監測預警是怎麼規定的?
答:為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監測預警,及時掌握外來入侵物種狀況,《辦法》主要作了三方面規定。一是開展調查監測。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普查和監測制度,每十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普查,構建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網絡,開展常態化監測。二是發佈預警預報。省級以上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加強監測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來入侵物種發生、擴散趨勢,及時發佈預警預報,指導開展防控。三是規範信息發佈。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總體情況由農業農村部商有關部門統一發布。相關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發生情況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職責權限發佈。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情況。
問:關於實施治理修復,《辦法》有哪些明確規定?
答:為有力推進外來入侵物種治理修復,《辦法》規定,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國家林草局應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訂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策略措施,各地結合實際制訂防控治理方案,落實防控措施。對外來入侵植物的治理,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其苗期、開花期或結實期等生長關鍵時期,採取人工拔除、機械剷除、噴施綠色藥劑、釋放生物天敵等措施。對外來入侵病蟲害的治理,應當採取選用抗病蟲品種、種苗預處理、物理清除、化學滅除、生物防治等措施,有效阻止病蟲害擴散蔓延。對外來入侵水生動物的治理,應採取針對性捕撈等措施,防止其進一步擴散危害。此外,《辦法》要求因地制宜採取種植鄉土植物、放流本地種等措施,對外來入侵物種發生區域進行生態系統恢復。
問:《辦法》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如何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答:農業農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抓好《辦法》宣傳貫徹和組織實施,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管理。重點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辦法》宣傳解讀。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方式,組織對各級管理人員開展培訓,做好《辦法》條款解讀,提高依法監督管理能力。製作發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傳材料,提升公眾防控意識。二是推進外來入侵物種普查。在農田、漁業水域、森林、草原、濕地、主要入境口岸等區域,加快實施外來入侵物種普查,摸清我國外來入侵物種的種類數量、分佈範圍、危害程度等情況。三是加強外來入侵物種治理。分類別、分物種制定防控指南,明確防控關鍵時期、重點區域和主要措施,加強對治理工作的政策支持和技術指導,採取綜合措施,有效治理外來入侵物種。 [2]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關注重點

關注1
外來物種入侵將損害農林牧漁生物多樣性
什麼是外來物種?
根據《辦法》,外來物種,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天然分佈,經自然或人為途徑傳入的物種,包括該物種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而外來入侵物種,則是指傳入定殖並對生態系統、生境、物種帶來威脅或者危害,影響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
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有關負責人指出,外來物種入侵防控事關國家糧食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近年來,隨着我國商品貿易和人員往來日益頻繁,外來入侵物種擴散途徑更加多樣化、隱蔽化,多數入侵物種可在我國找到適宜生存環境,一旦定殖,徹底根除難度大,嚴重影響入侵地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
關注2
擅自引進、釋放或丟棄外來物種或將被追究刑責
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有關負責人在介紹加強外來入侵物種全鏈條管理、健全責任機制的總體考慮時指出,要堅持風險預防、源頭管控、綜合治理、協同配合、公眾參與,突出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聯防聯控、羣防羣治,全面提升外來入侵物種管理水平。
一方面要加強全鏈條監管,構成體系,另一方面要明確職責分工,同時引導公眾參與。相關負責人特別指出,加強宣傳教育與科學普及,鼓勵引導公眾依法參與防控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辦法》附則也明確提到,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條處罰。即未經批准,擅自引進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沒收引進的外來物種,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未經批准,擅自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的,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捕回、找回釋放或者丟棄的外來物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辦法》明確,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關注3
每十年普查一次 構建監測網絡
監測與預警方面,《辦法》指出,農業農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普查制度,每十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國普查,掌握我國外來入侵物種的種類數量、分佈範圍、危害程度等情況,並將普查成果納入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和自然資源“一張圖”。同時,也將建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制度,構建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網絡,按照職責分工佈設監測站點,組織開展常態化監測。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海洋)、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彙總外來入侵物種監測信息,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監測信息,不得擅自發布監測信息。另一方面,也應當加強外來入侵物種監測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來入侵物種發生、擴散趨勢,評估危害風險,及時發佈預警預報,提出應對措施,指導開展防控。
此外,農業農村部科技教育司有關負責人也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在規範信息發佈方面,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總體情況由農業農村部會商有關部門統一發布。相關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發生情況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職責權限發佈。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商有關部門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情況。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