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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職務
鎖定
外交職務與外交銜級的基本對應關係為: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
(三)公使、公使銜參贊:公使銜;
(四)參贊:參贊銜;
(五)一等秘書:一等秘書銜;
(六)二等秘書:二等秘書銜;
(七)三等秘書:三等秘書銜;
(八)隨員:隨員銜。
駐外外交人員的職務按照下列權限決定:
(一)特命全權大使和代表、副代表為特命全權大使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二)前項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國務院決定;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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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中央政府門户網站[引用日期201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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