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外交特權與豁免權

鎖定
外交特權與豁免權,是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在國家間互惠的基礎上,為使一國外交代表在駐在國能夠有效地執行任務,而由駐在國給予的特別權利和優惠。
中文名
外交特權與豁免權
外文名
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是在各國互派使節、特別是互派常駐使節的實踐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1961年在聯合國主持下訂立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法律原則和規則作了規定。主要內容有:使館館舍和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拘留;外交代表享有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豁免權;使館館舍和外交代表享有免除捐税、免納關税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根據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外國駐中國的使館和使館人員的外交特權與豁免權,是指:(1)在使館館舍和使館館長的交通工具上,有權使用派遣國的國旗或國徽。(2)使館館舍和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3)使館館舍和外交代表免納捐税,(4)使館的檔案、文件和公文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書、信件和財產不受侵犯。(5)使館人員在中國境內有行動和旅行的自由,但中國政府規定禁止或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6)使館為公務的目的可以採用一切適當的方法,包括外交信使、外交郵袋和明碼、密碼電信在內與派遺國政府以及派遣國其他使館和領事館自由通訊。(7)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留。(8)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轄豁免以及一般的民事和行政管轄豁免;外交代表沒有以證人身份作證的義務。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員有:(1)外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代辦、參贊、武官、秘書、隨員等。(2)與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不是中國公民)。(3)使館的行政技術人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不是中國公民並且不是在中國永久居留的)。(4)途徑中國的外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代表和與其共同生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5)持有中國外交簽證或者持有外交護照(僅限互免簽證的國家)來中國的外國官員。(6)經中國政府同意給予所規定的特權與豁免權的其他來中國訪問的外國人士。(7)來中國訪問的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其他具有同身份的官員。(8)按中國已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和中國與有關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應享受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來中國參加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召開的國際會議的外交代表、臨時來中國的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的官員和專家、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駐中國的代表機構和人員。根據中國刑法第8條規定的精神,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的通常辦法主要有:將其犯罪情況通報派遣國讓其召回;或者宜布為不受歡迎的人,令其限期離境;最嚴重的,也可以由中國政府宜布驅逐出境。至於採取何種辦法,由外事部門根據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情況,依照有關的方針、政策決定。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4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