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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庇護

鎖定
外交庇護又稱“域外庇護”。國家在駐外使、領館或本國軍艦、軍用飛機、駐外軍事基地接納受政治迫害或被通緝的外國人,並給予保護。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明確規定,禁止將外交代表機構用於與其外交職務不相符的目的。國際實踐中除拉丁美洲國家之外,外交庇護未得到各國普遍接受。但一旦請求庇護者逃入一國使、領館、軍艦、軍用飛機及軍事基地,除非使館館長或上述艦、機、基地主要負責人自願交出該人,他國無權進入上述區域逮捕之。 [1] 
別    名
域外庇護
詞    目
外交庇護
隸    屬
國際法
頒佈時間
1961年
根據國際法,使館館舍享有不可侵犯權。“外交庇護”就是利用使館的這種特權把使館作為遭到駐在國追捕的公民的避難所。
國際法通常禁止外交庇護。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