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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庇護
鎖定
外交庇護又稱“域外庇護”。國家在駐外使、領館或本國軍艦、軍用飛機、駐外軍事基地接納受政治迫害或被通緝的外國人,並給予保護。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明確規定,禁止將外交代表機構用於與其外交職務不相符的目的。國際實踐中除拉丁美洲國家之外,外交庇護未得到各國普遍接受。但一旦請求庇護者逃入一國使、領館、軍艦、軍用飛機及軍事基地,除非使館館長或上述艦、機、基地主要負責人自願交出該人,他國無權進入上述區域逮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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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 名
- 域外庇護
- 詞 目
- 外交庇護
- 隸 屬
- 國際法
- 頒佈時間
- 1961年
國際法通常禁止外交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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