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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信使

鎖定
外交信使又稱“外交信差”。在本國政府,駐外使館、領館間傳遞外交郵袋的使者。信使持有官方文件執行職務時,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禁,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權,特別外交信使(又稱臨時外交信使)交出所攜帶的外交郵袋其豁免即告終止。持信使護照的職業外交信使送達郵袋返回時仍享有不可侵犯權。受託傳遞外交郵袋的商營飛機機長不可視為外交信使。領事館與其他機構聯繫,除外交信使,也可使用領館信使,領館信使由派遣國國民擔任並享有與外交信使相等同的不可侵犯權。 [1] 
中文名
外交信使
外文名
diplomatic courier
別    名
外交信差
定    義
遞送外交郵袋或外交文件的人員
簡    稱
信使
權利與職責
由一國政府派遣,並持有特別護照,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權,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在國外執行職務時,接受國應對其工作和通行提供便利。我國外交部辦公廳有一批專職外交信使,其職責是把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的機密文件和資料以外交郵件的形式送至我國駐外的一百多個使領館。信使持有外交護照,攜帶的外交郵袋享有外交豁免權,不受檢查。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