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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秋兩税

鎖定
因為夏秋兩税,所以新税制稱為兩税法。兩税法-主要內容公元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兩税法,實質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税制。
中文名
夏秋兩税
推行者
宰相楊炎
收回地方治税權。德宗在詔書中宣佈“比來新舊徵科色目,一切停罷”,將此前各種繁雜的征斂名目,一律併入兩税,並由中央政府派遣黜陟觀察使到各地與當地州縣長官“據舊徵税數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錢數多少,為夏秋兩税”
它的主要內容是:1、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税的徵收,保留户税和地税。2、量出制入,政府先預算開支以確定賦税總額。實際上,唐中央是以779年(大曆十四年)各項税收所得錢穀數,作為户税、地税的總額分攤各州;各州則以大曆年間收入錢穀最多的一年,作為兩税總額分攤於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國無統一的定額。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徵錢,户等高的出錢多,户等低的出錢少。劃分户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户税在徵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徵錢只是很少一部分。4、地税按畝徵收穀物。納税的土地,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5、無論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税限六月納畢,秋税限十一月納畢。
太宗至道元年(995年)六月詔令檢覆“招攜及歸業承佃户税物文帳”,並令三司“將複檢文帳上歷系管,於判使廳置庫架閣,準備取索”。加強文簿的管理。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為了防止下級官員偷賣文簿,詔令“州縣案帳抄旁等委當職官吏上歷收鎖,無得貨鬻棄毀。仍令轉運使察舉。犯者官員重置其罪,吏人決仗配隸。”衞州判官王象就因賣掉“案籍文抄”,除名為吏。仁宗天聖三年(1025年)京西路勸農使報告説:“點檢夏秋税簿,多頭尾不全,亦無典押書手姓名,甚有揩改去處,深慮欺隱,失陷税賦。”報告還説,兗、鄆、齊、濰、濮諸州已查出“失陷税賦”四萬三千九百八十四貫匹石。針對這類“走移税賦”情況,要求詳細規定“夏秋税簿”的寫造、勘驗、歸檔程序①。這些措施加強了夏秋兩税徵收的制度建設。可以設想如果沒有這些明確的制度性政策,最能幹、最廉潔的官吏也難以成事。下面還要再説一下南宋經界法在這一制度建設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