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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楚

[jiǎ chǔ]
古代学校体罚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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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楚"(jiǎ chǔ)是由古代学校使用的两种体罚器具组成的复合词,最早见于《礼记·学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夏为槄木(榎木)制,楚为荆条制,专门用于惩戒违反礼法的学生。随着时间演变,该词逐渐泛指用棍棒体罚的行为,多应用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惩戒场景 [1],在明清文献中可见"扑以夏楚""免夏楚"等具体用例。
别    称
槚楚
读    音
jiǎ chǔ
用    途
古代学校体罚
构成材质
槄木与荆条
最早文献
《礼记·学记》
禁用案例
宋理宗绍定四年免用

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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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学校将惩戒器具纳入礼制范畴担誉请,《礼记·学记》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郑玄讲旬谅注"夏,槄也;楚,荆也。二者所以扑挞犯礼者"。这种制度可追糠纸狼溯至周代教仔趋育体系,据《仪礼·乡射礼》描判束尝述'楚扑长如笴',说明器具形制已有规格标催备犁桨碑嫌准拜枣谅。

材质与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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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槄)为榎木加工而成,古代学校用于体罚越礼犯规者的用具,《礼记·学记》释'夏,槄也;楚,荆也',二者合称泛指体罚学童的工具。楚取自荆条,《本草纲目》载'楚即牡荆',指丛生灌木的细长枝条。两种材料均具有柔韧不易折断的特性,符合长期体罚器具的使用需求。

使用规范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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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明史·职官志》记载,明代国子监仍保留'扑以夏楚'的惩戒制度。至南宋绍定四年(1231年),皇室教育机构开始'始免夏楚',反映体罚制度的松动。清代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夏楚扑尔",显示该词已扩展为体罚行为的代称。

文学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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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松龄《聊斋志异·张诚》篇"业夏楚之",将名词活用为动词,指实施体罚。林纾《薛则柯先生传》中"吾不忍夏楚若矣",展现清末文人反对滥用体罚的教育观。这类文学化表达印证了该词语义从具体器物向抽象惩戒概念的演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