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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勤

(近代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

鎖定
夏勤(1892—1950年),江蘇泰州人,近代著名法學家、法學教育家,朝陽大學創辦人和奠基人之一。 [1] 
全    名
夏勤
出生日期
1892年
逝世日期
1950年
主要作品
夏勤法學文集

夏勤人物生平

1908年,年僅十六歲的夏勤,考入由修律大臣沈家本和伍廷芳奏請成立的京師法律學堂。在校期間,夏勤不僅受到了中法的薰陶,而且研習了現代西方法律。“賦性孤介,不好徵逐”的夏勤學業優異,深得學堂總教習江庸、教習汪有齡和大理院院長餘棨昌賞識。1912年,京師法律學堂畢業後,夏勤旋即東渡東瀛遊學,繼續研習律法數載。在日留學期間,夏勤精研刑法、刑事訴訟法,被同學評為“學行優美,常冠其曹,畢業首選,譽聞海外”。此外,在日留學期間,夏勤與同在日本早稻田大學深造政治學的李大釗同為室友,並結為友人。李大釗稱讚夏勤:“吾友夏子競氏,青年鋭志,奮學不懈。” [2] 
1917年,夏勤學成歸國,歷任北京政府京師地方檢察廳檢察官,京師高等審判廳庭長,大理院推事。二十年代初,受朝陽大學校長江庸先生之託,夏勤兼任私立朝陽大學教務長,並進入校董事會被指定為負實際責任的董事。為了不負江庸重託,夏勤在執掌朝陽教務期間,切實提升了朝陽大學的教育質量,培養了大量優秀法科人才,“成績斐然”,屢獲嘉獎,為朝大贏得了“無朝不成院,無朝不開庭”之讚譽。 [3] 
1924年12月,夏勤出任大理院總檢察廳檢察官,後任首席檢察官,此後夏勤歷任國民政府法制局編審、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刑庭庭長和法律懲戒委員會委員、司法院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最高法院推事、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最高法院院長兼刑庭庭長和司法院大法官等要職。 [4] 

夏勤個人作品

夏勤法學文集 夏勤法學文集
《夏勤法學文集》

夏勤軼事典故

夏勤判處周佛海死刑

夏勤在擔任法曹公職之後,仍“以研求學識為必要”,“朝夕潛研”,“其學理經驗,兩俱淵富”。而且更令人稱讚的是,他在實際的司法工作中,能夠知行合一,不畏強權,公正司法。抗戰勝利之後,鑑於全國軍民和國際輿論的壓力,國民政府不得不懲辦叛國投敵的漢奸。在江蘇高等法院受審的陳公博、褚民誼、繆斌等漢奸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而蔣介石卻將漢奸周佛海指定由南京最高法院審理。蔣介石當時揚言周佛海因在日本投降後對保護敵偽財產、收編偽軍、維持治安、協助中央接收有功,可從輕發落,免判死刑。蔣有意將周佛海單獨關押在南京處理,但他又不便直接干預司法,於是找出司法院院長居正、司法行政部部長謝冠生來與南京最高法院院長夏勤商討。
夏勤一面與之周旋搪塞,一面跟院內負責周案的兩個庭長討論,三人一致認為:判周死刑,是法院按法律辦事的原則,如果總統有意寬赦,那是總統的職權。夏勤最終以“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罪行,判處周佛海死刑。 [5] 

夏勤阻止“特種法庭”

1948年,蔣介石單獨召見夏勤,要求在最高法院成立像在地方高院已經成立的“特種刑庭”。所謂“特種刑庭”,其矛頭完全是對着共產黨人。因為“特種刑庭”可以完全不依照法律程序,對共產黨人和民主人士妄加罪名,摧殘迫害,從而達到其阻止民主革命力量發展的目的。而夏勤當時卻沒有按照蔣的指示組建“特種刑庭”,以致後來蔣對夏勤網羅罪名加以打壓。夏勤能不屈從權勢壓制,強調法制尊嚴,依法懲奸,保持法律、法官獨立地位的精神難能可貴。 [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