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税是对进出口货物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关税方法。中国实行的复合税均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1] [3-4],适用于录像机、放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等特定商品,其计算规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确立 [2] [5]。该计征方式结合了从量税与从价税双重标准,在稳定财政收入的同时可调节高价值商品消费。
- 定 义
- 从价税和从量税组合计征的关税
- 计征顺序
- 先数量计税后价格计税 [1]
- 计算公式
- 货物数量×单位税额+货物数量×完税价格×税率 [4]
- 适用商品
- 摄像机、照相机等电子产品
- 法律依据
-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 [2]
- 特 点
- 结合从价税和从量税优势,调节消费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定义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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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税是以货物数量和完税价格为双重征税基准的混合计征方式 [1]。其核心特征表现为:
- 同时采用从价税(按商品价格比例计税)和从量税(按商品数量定额计税)
- 计征顺序固定且不可逆,我国现行制度统一执行"从量优先"原则 [3-5]
- 具有税收调节与财政保障双向功能,尤其适用于价格波动大但消费量稳定的商品
计征方式与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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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复合税的计算采用两阶段累加模式:
- 1.从量税部分:根据进口货物数量乘以海关核定的单位税额 [1] [4-5]公式表达式:从量税额 = 应税货物数量 × 单位货物税额
- 2.从价税部分:在从量税基础上叠加货物完税价格与适用税率的乘积 [3]完整公式为:关税总额 =(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1] [4-5]
适用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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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对以下商品实行复合税计征:
- 广播电视摄录设备: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等影音器材
- 数字影像产品:涵盖数码照相机、手持式摄录一体机、摄像机等
- 高价值消费品:2024年政策调整后扩展至卷烟、白酒等商品
法律依据与执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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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税的实施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第三十六条明确海关可选择从价、从量或其他法定方式计税 [2] [5]
- 完税价格按第十八条确定,包含货物运输至输入地前的全部费用 [5]
- 单位税额依据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出口税则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4-5]
作用与实施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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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计征方法具有以下技术特性:
- 税收稳定性:物价上涨时从价税部分增加税收,物价下跌时从量税保障基础收入
- 抑制套利功能:双重计税标准压缩低价报关的利润空间
- 行政成本较高:需要同步核定货物数量、完税价格和两类税率 [5]
典型案例与操作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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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24年进口500台摄像机为例:
- 1.确定计征参数:
- 单位从量税额:120元/台
- 单位完税价格:8000元/台
- 从价税率:3%
- 2.计算应纳税额:从量税部分:500×120=60,000元从价税部分:500×8000×3%=120,000元总关税额:60,000+120,000=180,000元
不同商品存在执行差异:
- 电子产品采用'先从量后从价'计征模式 [1]
- 烟酒类商品自2024年起实行'基础从量+浮动从价'的动态复合税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