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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縣國土資源局

鎖定
壽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管理國土資源中心所和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組織落實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局機關、鄉鎮國土所、直屬單位人事編制管理任務;負責局管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中文名
壽縣國土資源局
地理位置
壽縣
屬    性
非盈利
性    質
政府組織

壽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文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劃;組織編制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劃。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相關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全縣耕地面積只增加不減少。
(五)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和實施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和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提供相關社會諮詢服務。
(六)主管全縣土地徵收、劃撥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實施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上報;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按規定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依法管理並實施審批權限內的礦產資源預申請工作;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工作。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一)負責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劃的編制並組織實施;組織並管理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項目測繪;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測繪市場管理;負責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和保護測量標誌;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依法管理全縣地圖市場;協助省、市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和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負責對全縣國土資源局系統幹部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壽縣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股)
協助領導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股室之間工作關係;制定機關各項制度,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文件的起草、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督查、保密、保衞及機關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宣傳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全國土地日、世界地球日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局機關公務員三項培訓和局屬事業單位人員專業技術培訓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信息綜合、新聞發佈、新聞宣傳;推進全縣國土資源科學技術進步,指導行業科技工作;負責組織行業科技成果申報及新技術推廣應用;組織交流科技信息,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負責組織機關政治、業務學習和效能建設、文明創建、工會、計劃生育和老幹部管理等工作。
負責管理國土資源中心所和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組織落實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局機關、鄉鎮國土所、直屬單位人事編制管理任務;負責局管幹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編制年度各項事業費、專項經費預決算和綜合財政預算;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負責省廳和市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對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管理、指導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工作並負責財務綜合統計。
(二)耕地保護股
擬定、實施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措施、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措施、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和指導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土地管理、土地復墾並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全縣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庫,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工作,負責需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未利用土地開發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
(三)徵地管理股
負責全縣城鄉農用地轉用、徵收的統一管理,統一審核徵收徵用建設用地;負責建設用地置換的審查工作;指導集體土地徵地拆遷工作;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擬定、實施全縣農地轉用管理和土地徵收徵用批後監管辦法。
(四)土地利用股
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程序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實施並指導土地收購儲備工作,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上報;擬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審核土地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依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
(五)地籍與測繪管理股(行政審批服務股)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管理並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指導監督地籍管理技術規範、標準的執行,並制定有關細則;組織實施和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並指導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承擔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彙總,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格初審、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負責全縣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管理地圖編制工作,負責初審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初審後在地圖上表示;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和標準化工作。
履行法律賦予縣國土資源局的行政審批相關事項,負責受理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負責對單位和個人申請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材料的初審、受理、協調、督促和辦理。對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服務及業務諮詢。
(六)規劃股
組織研究擬定全縣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具體措施;起草編制並指導實施全縣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審核和指導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擬定全縣土地供應的具體規定;參與審核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
(七)地質礦產資源管理股
依法進行全縣礦產資源採礦權新立及延續、變更、註銷、審批登記發證工作及採礦權年檢和採礦權轉讓的審查;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收取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
組織擬定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辦法、標準、規範和規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備研究;負責礦產資源預申請和採礦權招標、投標工作;監督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確認小礦儲量評審結果;按照規定確認採礦評優結果。
實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保護地質遺蹟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組織開展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勘查成果和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項地質勘查工作,依法進行勘查登記發證的審查,調處地質勘查爭議和糾紛。
(八)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股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縣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和執行礦產資源、測繪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負責信訪接待、處理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