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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

(詞語)

鎖定
士兵,軍隊中被授予士官(軍士)和兵軍銜的軍人。直接操作裝備,執行戰鬥或保障等任務。有的國家士官還負責兵的基礎訓練和日常管理工作。士兵是軍隊的基礎,數量和質量是關係軍隊戰鬥力強弱、影響戰鬥勝負最直接的因素。
中文名
士兵
外文名
Soldier
拼    音
shì bīng
注    音
ㄕㄧˋ ㄅㄧㄥ
出    處
《後漢書·竇融傳》
外語來源
意大利

目錄

士兵發展歷史

士兵中國

中國歷史上的士兵,曾有多種稱謂。據甲骨文金文記載,商和西周,已有甲士、士、徒的稱謂。
春秋戰國時期,又稱乘車作戰的為車士,乘馬作戰的為騎士,徒步作戰的為徒卒、徒兵、帶甲。此後,直至近代,對士兵的稱謂還有卒、士卒、步卒、兵、兵士、戰士等,士兵主要來源於農民。
中華民國初期,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頒佈命令,統稱軍士和兵為士兵或兵士。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創建始,對班長及以下軍人通稱戰士,也稱士兵或兵士。通常戰士與幹部、士兵與軍官對應稱呼。
革命戰爭年代,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主要來源於志願參軍的人民羣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實行義務兵役制,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並規定了士兵服役年限和士兵軍銜等級。
1978年實行義務兵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部分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可以改為志願兵,留在部隊長期服役。
1988年頒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士兵軍銜為3等7級,即士官(軍士長專業軍士)、軍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還規定了士兵的獎懲和義務兵、志願兵福利待遇以及退出現役的工作安排等。
1993年4月,《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規定,增設士官軍銜等級,軍士長和專業軍士軍銜,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
2010年7月公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士兵按兵役性質分為志願兵和義務兵。志願兵軍銜分為高、中、初三級:高級士官為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中級士官四級軍士長、上士,初級士官為中士、下士。義務兵軍銜,分為上等兵、列兵。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士兵受社會的尊重和法律的保護,其家庭得到人民政府的優待。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士兵與軍官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建軍初期,紅軍就廢除封建僱傭軍隊管理制度,實行民主制度
中國士兵 中國士兵
1927年9月,毛澤東領導湘贛邊界秋收起義部隊進行的三灣改編,規定“官長不打士兵,官兵待遇平等”,在連、營、團建立“士兵會”,士兵有説話的自由,有監督經濟開支、批評官長的權利。《中國共產黨紅軍第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決議案》強調,紅軍的官兵只有職務的分別,沒有階級的分別,官兵待遇平等,官長要關心愛護士兵,尊重士兵人格,廢止肉刑和辱罵等。在革命戰爭年代,官兵一致民主管理已成為優良傳統,廣大士兵與幹部真誠團結、休慼與共,服從領導聽指揮,不怕艱難險阻和流血犧牲,衝鋒陷陣,英勇殺敵,為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立下了不朽功勳。在社會主義革命、建設、改革時期,全軍官兵共同擔負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衞祖國,保衞人民和平勞動,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任務。廣大士兵努力學政治、學軍事、學文化、學科學知識。他們堅決貫徹執行中共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講文明、有禮貌、守紀律,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在完成作戰、訓練、施工、生產和搶險救災等項任務中,作出了重要貢獻。 [1] 

士兵國外

在世界上,士兵一詞,始見於15世紀的意大利,時指領取軍餉的僱傭軍人。
外國士兵 外國士兵
17世紀30年代起,士兵的稱謂在俄國廣泛使用。現代世界上許多國家把獲得軍士和兵軍銜的軍人稱士兵。各國軍隊都十分注重強化士兵訓練,加強士兵隊伍的建設。有的採取優厚待遇,吸引更多的士兵長期在部隊服務,以保留技術骨幹。有的規定軍士長、軍士可終身服役,充分發揮他們的技術專業特長。一些國家招募文化程度較高、掌握一定的專門技術的青年入伍,以利於技術兵的選擇、培養和使用。許多國家縮短士兵服現役時間,以加快士兵的輪換速度。 [1] 

士兵軍銜

世界各國都根據本國的國情、軍情設置士兵的軍銜等級。美國現役士兵軍銜分為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一等兵二等兵三等兵等,此外還有總軍士長俄羅斯現役士兵軍銜分為6級,即大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世界各國普遍對士兵實行優待政策。隨着信息技術和裝備的發展,戰場情況瞬息萬變,對士兵的素質要求越來越高。不僅要培養士兵具有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熟練的軍事專業技能,而且要培養士兵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嚴格的組織紀律和較好的身體素質,以適應信息化局部戰爭的需要。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