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壟斷協議

鎖定
壟斷協議,就是通常所説的卡特爾,是指經營者之間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或者協同行動來相互約束各自的經濟活動,在一定的交易領域內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中文名
壟斷協議
外文名
Monopoly agreements dispute
性    質
協議
屬    性
壟斷
相關領域
經濟、法律
施行時間
2008年8月1日

壟斷協議定義

壟斷協議,就是通常所説的卡特爾,是指經營者之間通過合謀性協議,安排或者協同行動來相互約束各自的經濟活動,在一定的交易領域內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壟斷協議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六條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八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對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不予禁止。
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並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
第十九條 經營者不得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
第二十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1] 

壟斷協議認定條件

壟斷協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者之間存在相互約束的共同行為或協調行動,即經營者必須都受共同行為或協商行動的約束,不許擅自行動;
(二)經營者之間存在共謀,即經營者之間通過協商或默契,形成了共同的認識,其形式可能表現為協議,也可能表現為當事人的共同行為或協商行動;
(三)經營者之間的行為必須在客觀上引起了限制或妨害競爭的後果,也就是説,經營者之間通過共謀,採取共同行為或者協調行動,必然產生迴避當事人之間的競爭,或者限制第三人在該市場中的競爭力量的後果。

壟斷協議壟斷協議分類

壟斷協議可以分成橫向限制競爭行為和縱向限制競爭行為兩類。橫向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處於同一生產或流通環節的企業之間通過協議,以控制企業活動的某一特定方面的行為。
它的一個主要特徵是當事人處於同一生產或流通環節:或同為生產者,或同為銷售者,或同為購買者。縱向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處於不同流通環節的企業之間的壟斷行為。它的主要特徵是發生在不同流通環節的企業之間,如生產者與批發商、批發商與零售商之間等。
我國《反壟斷法》根據壟斷協議主體的不同,將壟斷協議分為以下兩類:
(一)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
此外,法律還特別強調,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禁止的協議壟斷行為。
《反壟斷法》禁止的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反壟斷法》禁止的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主要包括: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案例評析

張某某與四川省某市磚X協會等橫向壟斷協議糾紛上訴案
——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無權要求其他實施者賠償

壟斷協議(一)裁判要旨

橫向壟斷協議的實施者無權要求其他實施者賠償其因實施橫向壟斷協議導致的所謂經濟損失。

壟斷協議(二)案情詳情

原告:張某某。
被告:四川省某市磚X協會(以下簡稱磚X協會)、某市吳X建材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吳X公司)、某縣四X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X公司)、某恆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X投資公司)、某市某區創X機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創X公司)、曹某某。
磚X協會發起人恆X投資公司、吳X公司、四X公司組織包括張某某名下的某市高店機制磚廠在內的50餘家磚X企業成立磚X協會,部分企業與磚X協會的前身某市建材協會磚X分會簽訂了停產整改合同。根據磚X協會的整體安排和一系列停產整改合同的具體約定,磚X協會的部分會員企業停產,部分會員企業維持生產;維持生產的企業須按照產量配額生產、按照核定價格銷售,並向停產企業支付停產扶持費。張某某根據停產整改合同約定停止生產,並領取了停產扶持費。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上述行為構成壟斷,責令磚X協會及有關企業停止實施協議並處以罰款,有關停產扶持費遂不再發放。張某某認為,磚X協會及其發起人、維持生產的磚X協會會員企業排除了張某某參與競爭,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其僅在壟斷行為被查處前向張某某支付了少量停產扶持費,該費用不足以彌補張某某因壟斷行為遭受的損失,侵害了張某某的合法權益,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磚X協會、吳X公司、四X公司、恆X投資公司、創X公司、曹某某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33.6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8萬元。

壟斷協議(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磚X協會、吳X公司、四X公司、曹某某實施了本案壟斷行為,造成張某某的磚廠停產,侵害了張某某的合法權益,應向張某某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判決吳X公司、四X公司、曹某某、磚X協會向張某某連帶賠償經濟損失33.6萬元、維權合理開支0.5萬元。磚X協會、吳X公司、曹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包括,張某某系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並非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的他人,其不構成本案適格原告。
最高法院經審理,於2020年11月6日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壟斷協議(四)案件評析

本案中,磚X協會及其發起人,組織磚X企業簽訂限制磚X產銷數量、控制磚X銷售價格的協議。該協議屬於相互處於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之間的橫向協議,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意義上的橫向壟斷協議。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張某某作為涉案橫向壟斷協議自願實施者之一,是否有權要求該壟斷協議的其他實施者賠償其所謂經濟損失?對此,應當結合反壟斷法民事救濟制度的立法目的、請求損害賠償救濟的必備前提、裁判結論的法律效果等因素考量。
1、反壟斷民事救濟的立法目的分析
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確立了反壟斷民事救濟制度。反壟斷民事救濟的制度目的,不僅在於為壟斷行為受害人提供權益保護途徑,更在於鼓勵受害人擔任“私人檢察官”,積極發現使其權益受損的壟斷行為,並通過提起訴訟藉助國家強制力予以制止,即促進實施對壟斷行為的“私人執行”。但並非所有與壟斷行為有關的損失均可以獲得反壟斷民事救濟,也並非所有因壟斷行為遭受損失的主體都可以成為“私人檢察官”。
反壟斷民事訴訟主要包括確認之訴和侵權之訴。其中,侵權之訴因涉及損害賠償,對於原告資格的要求更為嚴格。作為反壟斷侵權之訴原告的受害人,應當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所受之害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損失已經實際發生,即其所主張的系實際損失而非預期利益損失;二是損失系由壟斷行為造成,即壟斷行為與其所主張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三是損失是反壟斷法意圖防止的損失,即其所主張的損失系因壟斷行為違法性造成的合法權益受損。
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要求其他實施者賠付其因實施該橫向壟斷協議遭受的損失,本質上是要求在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之間對壟斷利益作重新分配。其因壟斷利益分配不均遭受的所謂損失,顯然不屬於反壟斷法意圖防止的損失;因其所受之害並非反壟斷法意圖救濟之害,故其不構成反壟斷法意圖救濟的受害人,也不屬於反壟斷法第五十條期待的“私人檢察官”。本案中,張某某參與實施橫向壟斷協議,屬於壟斷行為的實施者,而非反壟斷民事救濟意義上的受害人;如對其施以救濟,有違反壟斷民事救濟的制度目的。
2、損害賠償救濟的必備前提分析
請求損害賠償救濟者,其行為必須正當合法,是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原則。自身參與和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即便因參與和實施該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失,亦因該主體自身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而不能就該損失獲得救濟。本案中,張某某自願接受停產整改,收取停產扶持費,參與並實施本案橫向壟斷協議,其行為自身具有違法性;張某某因所實施違法行為受到的損害,不僅不能獲得反壟斷法救濟,也無法獲得其他法律救濟。
3、裁判結果的法律效果分析
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無權獲賠,意味着違法成本不得再行分攤,有利於遏制潛在的橫向壟斷協議行為和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與之相反,一旦作出給予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損害賠償的裁決,將產生顯著的消極法律效果:一是這將變相實現了對橫向壟斷協議的“強制執行”,甚至給出了壟斷利益分配的示範方案,進而實質形成對壟斷協議的支持;二是這將為搖擺中的橫向壟斷協議潛在參與者打消顧慮,因為既然一旦受損即可獲賠,自然不必再有後顧之憂,其停止搖擺,決定參與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可能性將增大,進而實質形成對壟斷協議的鼓勵。本案中,張某某所主張的因壟斷行為所受損失,實質上是要求根據壟斷協議關於壟斷利益分配的約定瓜分羣體壟斷所得。如予支持,無異於維持和鼓勵該違法行為。
對於本案裁判效果,可能存在這樣的擔心:不給予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損害賠償救濟,是否會削弱其揭發壟斷行為的動力?反壟斷法中,鼓勵發現或者揭發壟斷行為的制度主要有兩項: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所規定的反壟斷民事救濟制度;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所規定的寬大制度。在鼓勵發現或者揭發壟斷行為方面,二者的區別在於:反壟斷民事救濟制度通過提供民事救濟鼓勵受害人對壟斷行為的發現,而寬大制度則通過減輕行政處罰鼓勵壟斷協議實施者對壟斷協議的揭發。基於制度設計的不同初衷和制度適用的不同對象,在制度邏輯原點上,壟斷行為實施者和壟斷行為受害人的身份就已經徹底區隔。對於同一壟斷行為而言,同一主體不可能兼具壟斷行為實施者和壟斷行為受害人的雙重身份。壟斷行為實施者因壟斷行為實施遭受的所謂損害不屬於反壟斷法意圖救濟的利益,是其不構成壟斷行為受害人,進而不享有反壟斷民事救濟的根本原因。但橫向壟斷協議實施者對於其所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揭發,可以適用寬大制度,獲得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的寬待。故應推動形成反壟斷領域司法、行政密切協同工作格局,促進反壟斷民事救濟制度和反壟斷行政查處中的寬大制度各展所長、共同起效,對橫向壟斷協議予以有效法律規制,有力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壟斷協議相關詞條

反壟斷;經營者集中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