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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1917年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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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1917年憲法(Constitution of Mexico (1917))是墨西哥立法會議於1917年通過的墨西哥歷史上第—部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憲法。 [2] 
中文名
墨西哥1917年憲法
外文名
Constitution of Mexico (1917)

目錄

墨西哥1917年憲法定義

1917年2月,墨西哥制憲會議通過的一部著名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憲法。 [1] 

墨西哥1917年憲法內容

在墨西哥民主勢力的推動下,卡蘭薩政府從1916年11月21日就開始召集立法會議,從書憲法文本的擬訂。1917年1月31日,立法會議通過了新憲法,並於2月5日在克雷塔羅予以公佈。
憲法共有8章136條,後經多次修改,至今仍繼續生效。憲法的主要內容為:實行普選制;規定一切土地、礦山、油田、森林、河流歸國家所有,私人只有開發和使用的權利;規定墨西哥的資源均屬本國公民,外國入不得佔有;承認工人有組織工會和罷工的權利,實行八小時工作制,每週工作六天,限定最低工資額,要求勞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實行土地改革,割裂大地產並分給無地的農民;實行住宅改革;限制教會和寺院的財產和權力,等等。

墨西哥1917年憲法評價

該憲法有利於解決一些與工農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反映了激進的社會觀點和進步的民族主義思想,公市後立即成為《新墨西哥憲章》。這部具有反帝、反封建內容的憲法是墨西哥人民長期鬥爭的結果,是墨西哥1910至1917年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通過宣告了資產階級革命的結束。但是,其目的在於鞏固和維護資產階級的統治,因此,它所規定的改革具有很大的不徹底性,未能從根本解決農民的上地問題。 [2] 
參考資料
  • 1.    墨西哥1917年憲法  .術語在線[引用日期2020-08-20]
  • 2.    袁純清 主編.中外改革與發展概覽:中國文聯出版公司,1998-0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