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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税

鎖定
增殖税是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新增價值為徵税對象和徵税依據的一種税。凡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應税產品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均是增殖税的納税義務人。 [1] 
中文名
增殖税
定    義
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新增價值為徵税對象和徵税依據的一種税
作為計税依據的增殖税,其內容分為三種類型:
(1)生產型。它是企業的銷售(或勞務)收入減去所購進的各類材料及其他費用支出後的餘額,但不減除固定資產折舊費;
(2)收入型。它是“生產型”的增殖税減去折舊費後的餘額;
(3)消費型。它是“生產型”增殖額減去當期購置的全部生產設備支出後的餘額。增殖税採用比例税率,計算方法分為直接計算法和間接計算法。直接計算法,是先計算法定增殖額,然後直接依據增殖額計算税額;間接計算法,以企業產品銷售額的應徵税額,按規定減去購入商品的巳納税金,作為企業銷售商品的應納增殖税税額。也稱扣税法。增殖税是按產品設計税率,具有調節產品投資結構的作用。 [1] 
參考資料
  • 1.    黃漢江.投資大辭典: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0-08: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