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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項目
鎖定
- 中文名
- 境外投資項目
- 外文名
- Overseas investment projects
- 投資主體
- 兩大類
- 投資領域
- 法律允許投資的國民經濟各領域
- 投資地區
- 境外投資項目核准的投資地區
相關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21號令《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規定,“”。具體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理解:
(1)投資主體。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包括兩大類。
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各類工商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於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另一類是由國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於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準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3)出資形式。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股票、債券、信託憑證等金融資產的投入,各類實物資產的投入,知識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由此可見,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無論是以什麼方式出現,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准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