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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造地工程

鎖定
填海造陸(fill soil building land)指在淤積型潮灘岸段或河口地區,利用一定高度的圍堰框圍一定範圍,利用潮汐帶來的泥沙淤積成高於海平面的陸地,或直接用海堤框圍潮上帶乃至潮間帶以由海邊取得土地,或在海岸淺水區、海島周圍,把大量沙石傾入海中造陸或構築人工島的活動。
中文名
填海造陸工程
外文名
fill soil building land
釋    義
用人工手段在潮灘、河口地區造陸
方    式
圍堰、圍海、傾倒砂石等
優    勢
經濟發展
劣    勢
生態退化、環境污染等

填海造地工程地理環境

填海造陸(fill soil building land)指在淤積型潮灘岸段或河口地區,利用一定高度的圍堰框圍一定範圍,利用潮汐帶來的泥沙淤積成高於海平面的陸地,或直接用海堤框圍潮上帶乃至潮間帶以由海邊取得土地,或在海岸淺水區、海島周圍,把大量沙石傾入海中造陸或構築人工島的活動。
在填海造陸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帶來了海岸生態系統退化、防災減災能力降低、海洋環境污染、海岸自然景觀破壞、宜港資源減少、海島消失、重要漁業資源衰退等一系列問題。我國國務院2006年8月30日在頒佈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提出“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並規定,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需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准。 [1] 

填海造地工程發展歷程

填海造地工程是充分利用海洋資源,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措施,這一工程的實施,極大緩解了沿海地區經濟快速發展和土地資源供給不足的客觀矛盾。
我國的填海造地工程開始實施於上世紀的五六十年代,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大規模圍海造地。圍海造地工程不但在我國呈現逐年遞增的態勢,世界許多島國和濱海國家也先後實施了此項工程。比如荷蘭早在13世紀就開始實施填海造地工程,全國近1萬多平方公里的國土是填海造地的成果。填海造地工程實施的惰模當首推日本,不但填海造地的歷史悠久,就規模而言也令一些國家望塵莫及。在過去的百餘年間,日本四海造田趕超廣12萬平方公里大關,其沿海城市近三分之一的土地來自於海洋,新加坡在完成100多平方公里填海造田工程的基礎,計劃投資近50億美元將七個小島嶼串連成一體,打造佔地約3000公頃的石化工業中心填海造地工程。 [1] 

填海造地工程填海造陸措施

填海造地工程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破壞海洋生態平衡的重要因素。不能因為單純追求短期經濟效益而過度開發,但更不能因噎廢食,盲目的行為必然會自食其果,因此在實施實施填海造地工程時必須應採取合理的措施。
合理規劃,統籌用地
要將海陸用地規劃銜接起來統籌加以規劃,以充分發揮國土管理和規劃的配置功能為手段,不斷加大對海域資源的管理、保護、開發、利用和整治力度,儘量協調好各類用地的需求,確保海域資源的統籌有序經營和合理開發利用。尤其對生態環境差的海域應禁止填海造地工程的實施,對於能夠開發的海域要明確規定開發面積、開發計劃,開發範圍。
合理審批,妥善處理
在全面考慮開發範圍的整體要素中,要將開發資質等因索進行分析考證,加大用地審批管理力度。將土地整體規劃。開發經濟效益、土地利用價值和環境影響因素等方面進行全面衡量,在審批程序、頒發證件等各個環節上嚴格把關,既要充分調動開發利用的積極因素,同時又切實保證在開發利用中的合規科學。
合理監管,完善制度
要不斷根據開發利用現狀制定完善的管理法規,同時地方要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法規出台地方管理條例,在充分保證制度和程序有效性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監管措施,形成合理有序的監管工作流程。要以指導和管理結合、開發和保護並重為原則,切實保證監管到位,避免無序開發行為。
合理設計,加強保護
在進行填海造地工程前,必須要儘量降低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不但要對開發海域進行綜合考量,同時也要對相關臨近區域進行總體規劃設計,從宏觀上加以管理和控制,不斷加強對開發區域或影響到的區域海洋生物、生態環境。水文環境等方面的保護力度,將這些因素納入到經濟發展的整體戰略中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