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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
鎖定
基金託管人概念
基金託管人(3張)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基金託管人機構設置
託管部一般包括四個部門:
(2)主要負責基金資金清算、核算的部門;
(3)主要負責技術維護、系統開發的部門;
(4)主要負責交易監控、風險管理的部門。
基金託管人員工配置
基金託管人主要條件
基金託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對基金資產進行保管的機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概括的説,基金託管人應該是完全獨立於基金管理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實收資本達到一定規模,具有行業信譽的金融機構。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1. 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
2. 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
4. 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5. 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基金託管人職責
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2.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
7.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託管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基金託管人作用
3、通過託管人的會計核算和估值,可以及時掌握基金資產的狀況,避免“黑箱”操作給基金資產帶來的風險。
基金託管人權利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資產;
②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③獲取基金託管費用。
基金託管人義務
基金託管人的義務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①保管基金資產;
②保管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基金託管人終止條件
基金託管人市場準入
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八項條件:
(2)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託管人審批程序
基金託管人相關報道
證監會最新公佈的基金託管人名錄顯示,截至2015年2月底,我國證券市場公募基金託管人增至38家;其中,2014年新增16家,是自我國證券市場有基金託管人以來,年度新增基金託管人最多的一年。
1998年,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5家銀行首批獲得公募基金託管資格,之後三年都無機構新獲基金託管資格,2002年光大銀行和招商銀行實現突破獲得託管牌照,但之後每年最多也僅有兩三家機構獲得牌照,2006年和2007年再次出現“空缺”,2013年一年新增16家可謂是迅猛增長。
這一快速增長背後是公募基金託管政策的放寬和細則的完善。2013年《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頒佈,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託管業務。2013年1月25日證監會發布《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同年3月15日,正式規定出台,之前由商業銀行一統基金託管業務的局面被打破,而重獲“入場券”的券商更是成為搶奪基金託管蛋糕的急先鋒。
統計顯示,2013年新增的16家基金託管人中,券商是主角,佔據8席,即2013年新增的基金託管人中有一半是券商。除券商外,非銀行金融機構中,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也在2013年獲得基金託管資格。
2013年12月底,海通證券獲得基金託管資格,他不僅是首家獲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券商,也是首家獲得基金託管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此外,國信證券、招商證券、廣發證券、國泰君安證券、銀河證券、華泰證券、中信證券、興業證券8家券商也於2014年獲得基金託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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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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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胡志民 .經濟法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 ,2006年
- 2. 證監會優化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等4項行政許可審批程序 .中國政府網 [引用日期2018-12-01]
- 3. 基金託管人已增至38家 .中國經濟網[引用日期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