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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氣候站

鎖定
基準氣候站是國家氣候站網的骨幹和標準站。基準氣候站將為研究我國長期氣候演變規律,評價自然因素和人類活動對氣候的影響和對觀測資料進行序列訂正,為合理利用氣候資源,為四化建設服務提供可靠的依據。
基準氣候站為一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網,其要求觀測環境有很好的代表性,並保持長期穩定,一般300~400公里設一站,每小時觀測一次,對資料的準確度要求高。承擔氣候觀測,天氣預測發報,也可承擔航空報任務,其中大部分站承擔全球和地區氣象情報、資料交換任務。 [1] 
中文名
基準氣候站
外文名
Benchmark climate station
級    別
一級地面氣象觀測站網
職    責
積累氣候資料、推廣應用實驗等
觀測頻率
每小時觀測一次
選址分佈距離
一般300~400公里設一站

基準氣候站概念

基準氣候站是獲取標準氣候資料的氣侯站,是國家天氣、氣候站網中的骨幹和標準站。基準氣候站每小時進行一次氣候觀測,晝夜守班,向國家、省級氣象局報送氣象記錄年、月報表(基準);承擔天氣報、氣候月報、重要天氣報和航危報等任務;多數站的天氣報、氣候月報參加全球和亞洲區域交換。正式承擔上述觀測業務和任務的站,參加該類站數的統計。 [2] 

基準氣候站建立目的

建立基準氣候站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不同氣候區內長久連續的具有代表性的標準氣候資料,並對其他氣象站點由於人為原因造成的觀測資料誤差進行序列訂正。 [3] 

基準氣候站職責內容

基準氣候站必須由省級氣象局勘察站址、提出方案,徵得其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報國家氣象局批准後設立。其主要職責為:①積累長期穩定可靠並具有準確性、代表性、比較性的氣候觀測資料;②基準氣候站中的少數站點擔負觀測方法(含新業務)試驗、新儀器考驗和新技術、新儀器推廣應用實驗的任務。 [4] 

基準氣候站建站要求

基準氣候站的分佈根據我國氣候區分佈,並按氣候區的大小和基準氣候站的間距要求等確定。根據我國地形、氣候等不同情況,基準氣候站的間距要求:平原地區為300~400千米:丘陵地區、沿海海島為100~300千米。 [3] 
基準氣候站周圍的建築物、樹木和其他遮擋物邊緣與基準氣候站邊緣的距離,必須為遮擋物高度的10倍以遠。基準氣候站周圍的工程設施邊緣與基準氣候站邊緣的距離,鐵路路基必須為200米以遠(電氣化鐵路路基為100米遠);公路路基必須為30米以遠;水庫等大型水體(水位達到有史以來的極點時)必須為100米以遠。經省級氣象局認定對觀測環境有害的污染源,其邊緣與基準氣候站邊緣的距離必須為300米以遠。城市或鄉鎮規劃部門在制定規劃時,必須遵守以上要求。 [5] 
基準氣候站的站址應當長期保持穩定。確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軍事上特殊需要必須搬遷的,應經國家氣象局審查同意,並按下列程序辦理:用地單位與基準氣候站所在地的省級氣象局協商,選好新站址;新站址方案經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後,由省級氣象局報國家氣象局批准;基準氣候站在新、舊地址進行對此觀測滿一年後,用地單位方可在舊站址動工建設。 [4] 

基準氣候站觀測環境保護與改善

保護
①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基準氣候站觀測環境保護協定》,保護好站址周圍的自然環境;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和地(市)氣象局(台、處)要加強領導,與基準氣候站所在地的城建管理部門商量將基準氣候站列入城鎮建設總體規劃中予以重點保護,共同協商訂立具體保護辦法;③站領導負責有保護觀測環境的直接責任,對已選定的基準站,必須嚴加保護。
改善
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和地(市)氣象局(台、處)加強領導,對基準氣候站的環境改善方面應大力支持,共同商訂具體辦法,爭取以書面形式商請當地人民政府確認,批轉執行。②根據國家財力,對尚未滿足基本要求的基準氣候站,有計劃地逐步加以改善;③基準氣候站的條件改善,應首先解決觀測環境的改善(如必要的徵地、護坡、折除有影響的障礙物、整修觀測場等)。 [4] 

基準氣候站罰則措施

①違反該制度,破壞基準氣候站觀測環境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期限,令其折除違法建築,排除妨礙或恢復原狀,對拒不執行的,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②對直接責任人員,應視其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③台站如出觀知情不報或因自身原因致使觀測環境受破壞者,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者,站領導按失職淪處。 [4] 
參考資料
  • 1.    温克剛主編.輝煌的二十世紀新中國大紀錄·氣象卷:紅旗出版社,1999:43
  • 2.    中國氣象局計劃財務司編.氣象統計年鑑 1996:氣象出版社,1998:122
  • 3.    劉英金主編.風雨征程:新中國氣象事業回憶錄 第二集 1978-2000:氣象出版社,2007:227
  • 4.    顧明 顧昂然 江平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百科全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1817-1818
  • 5.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法律法規全書 第12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