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基本建設資金

鎖定
基本建設資金是根據國家的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用於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基本建設的一種資金。它主要用於建築安裝工程、設備、工具、器具的購置和其他基本建設。建設單位根據批准的設計文件使用基本建設資金,最終形成交付使用財產、轉出投資、應核銷投資和應核銷其他支出。基本建設工程完工,移交給生產或使用單位後,屬於固定資產部分,構成了企業單位的固定資金; 屬於流動資產部分,則構成了企業單位的流動資金。我國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從理論上考察,主要來源於國民收入中的積累基金、現有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以及可能轉化而來的一部分消費基金。在實際管理工作中,它們分別歸列到不同的管理系統和渠道。 [1] 
中文名
基本建設資金
定    義
根據國家的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用於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基本建設的一種資金
根據我國現行財政信用制度的規定,基本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1) 國家預算撥款; (2)“撥改貸”投資借款; (3)建設銀行貸款;(4)自籌資金; (5)社會集資; (6) 利用外 資。一切用於基本建設的資金,均應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監督撥付和貸放。
參考資料
  • 1.    王文元,夏伯忠.新編會計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