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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法

鎖定
基本建設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在基本建設(固定資產擴大再生產)過程中所形成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這種經濟關係,是參與基本建設的各個單位,根據基本建設經濟法規的規定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基本建設法就是用來調整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完整的基本建設法,但有關部門陸續頒發了一系列基本建設單行法規。如1978年4月22日國家計委、建委、財政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強基本建設管理的幾項規定》、《關於基本建設程序的若干規定》、《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關於基本建設投資和各項費用劃分的規定》、《關於加強自籌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1980年1月1日起實施的由財政部、國家計委、建委公佈的《關於基本建設撥款暫行條例》 ,1981年3月3日國務院發佈的《關於加強基本建設計劃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1982年5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由國務院公佈施行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1983年3月3日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佈的《基本建設項目包乾經濟責任制試行辦法》、1984年3月3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建築工程保修辦法》 (試行) ,1982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經濟合同法》中對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作原則、簡要的規定,1983年8月8日國務院發佈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全國條例》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等法規共同組成了我國基本建設法。 [1] 
中文名
基本建設法
定    義
固定資產的再生產
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建設立法
領    域
法律

基本建設法名詞解釋

基本建設是指固定資產的再生產(包括固定資產的擴大再生產和部分簡單再生產),是把社會積累和折舊基金轉化為固定資產的生產過程。包括工廠、礦山、鐵路、橋樑、港口、電站、醫院、學校、住宅等固定資產的新建、改建或擴建,以及與此相聯繫的勘察、設計及機器設備安裝等工作。

基本建設法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建設立法  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國家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基本建設創造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建立以來,政府及主管部門為了適應國家大規模地進行基本建設的需要,制定了許多有關基本建設的法規。隨着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開展,國家主管機關在總結以往有關立法的基礎上又制定了一批新的法規,如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和財政部頒發的《關於試行加強基本建設管理的幾個規定》(1978年4月22日),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頒發試行的《設計文件的編制和審批辦法》(1978年9月15日),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制定的《關於加強基本建設概、預、決算管理工作的幾項規定》(1978年9月29日),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基本建設推行合同制的意見》(1979年 4月20日)、《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1973年8月21日)、《關於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管理辦法》(1980年1月3日)、《關於全國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管理辦法》(1981年1月2日)、《城市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1980年12月16日),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的《基本建設貸款試行條例》(1979年 8月28日)、《基本建設撥款暫行條例》(1979年11月8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制定的《關於加強縣社建築勘察設計管理的暫行規定》、《關於加強縣社建築施工技術管理的暫行規定》(1982年8月20日),國務院發佈的《城市規劃條例》(1984年1月5日)等規範性文件。1981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對建設工程承攬合同的內容、訂立及不履行合同的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

基本建設法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建設法的主要內容  包括:
① 基本建設法的任務和指導原則 任務是保證基本建設計劃的完成。指導原則包括:保證實現國民經濟計劃,使基本建設規模與國力相適應;實行經濟核算制;實行國家對基本建設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堅持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勤儉建國以及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② 基本建設計劃和管理體制 所有基本建設計劃均應納入國家計劃,成為發展國民經濟計劃的組成部分。中國基本建設計劃的編制是按照國家統一計劃、分級管理的制度進行的。全國基本建設總規模由國務院確定、統一安排;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本建設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報經國務院審核批准;各州、縣小型基本建設規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不論國家預算投資或地方自籌資金投資,均應遵守上述基本建設計劃的編制和審批權限的規定。基本建設計劃經批准下達後,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擅自變更,不準建設計劃外工程。
③ 基本建設程序 根據國務院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和財政部1978年聯合發佈的《關於基本建設程序的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一個基本建設項目,從計劃、建設到建成交付,一般要經過4個主要階段:(a)根據發展國民經濟長遠規劃和佈局的要求,編制計劃任務書,選定建設地址;(b)計劃任務書及建設地址經主管機關批准後,進行勘察設計,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c)經勘察設計提出的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經主管機關批准,列入國家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後,組織施工,訂立基本建設包工合同;(d)工程按設計內容建成後,按照《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規定》進行驗收交接手續。基本建設必須按法定程序循序前進,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沒有批准的初步計劃,不能提出施工圖;沒有批准的施工圖,不準施工興建。
④ 基本建設承攬合同 在完成基本建設任務中,合同制具有重要作用。國務院於1983年8月8日發佈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具體地規定了建築安裝或勘察設計工作中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成為基本建設法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⑤ 基本建設撥款 貸款與貨幣監督。國家通過基本建設撥款、貸款的方式正確分配、組織基本建設投資和監督資金的使用,以便充分發揮基本建設的投資效果。因此需要規定基本建設資金的來源與管理體制,明確基本建設撥款或貸款的原則、法律程序、審批權限以及資金使用的紀律;規定建設單位與國家財政、銀行之間的財產關係,建設單位與其職工之間的財產關係、獎懲制度等,也是基本建設法的內容。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是管理基本建設資金的國家專業銀行。不論基本建設撥款、貸款或自籌資金,均應存入建設銀行,通過銀行統一進行付款和結算工作(見結算關係)。對於違背基本建設撥款、貸款計劃、貸款用途以及違反國家有關財政紀律的行為,建設銀行有權進行監督。
參考資料
  • 1.    王文元,夏伯忠.新編會計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