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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鎖定
2011年6月13日,中國政府網發佈了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11年7月1日啓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中文名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外文名
Urban residents endowment insurance
發佈時間
2011年6月13日
啓動時間
2011年7月1日
發佈方
中國政府網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摘要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指導意見指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範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
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
以在户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指導意見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決定,
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個人賬户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
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
年7月1日啓動試點工作,實施範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
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正式啓動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中國政府網13日發佈了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11年7月1日啓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指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範
圍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實現城
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
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
户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指導意見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繳費標準目前(2011年)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羣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户。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週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週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