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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國有土地
鎖定
- 中文名
- 城鎮國有土地
- 外文名
- Urban state-owned land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計劃部門、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應按照規定的國家建設徵用、撥用土地批准權限報經批准後,由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具備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年限、建設期限、出讓金數額和支付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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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國家行政法規庫[引用日期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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