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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醫療救助

鎖定
城市醫療救助是通過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以及其他特殊困難羣眾實行的醫療救助。
城市醫療救助的目的是切實幫助城市貧困羣眾解決就醫方面的困難和問題。該制度從2005年開始,用2年時間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縣(市、區)進行試點,之後再用2~3年時間在全國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範化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1]
中文名
城市醫療救助
撥款方式1
政府撥款
撥款方式2
社會各界自願捐助
對象1
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
對象2
其他特殊困難羣眾
開始時間
2005年

城市醫療救助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之後,各地相繼根據中央的精神建立起了相應的制度,比如安徽省《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中就規定了城市醫療救助制度中救助對象、救助標準、救助醫療服務、救助的申請和審批程序、救助基金的建立與管理、組織領導等方面的內容,進一步細化了中央的規定。 [1] 

城市醫療救助1.救助對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
(2)城市低保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
(3)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本地城市低保標準但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

城市醫療救助2.救助標準

(1)起付線:起付線由個人全年實際負擔的大病(具體病種由各試點縣、市、區確定)醫療費和常見病住院費組成。救助對象(1)、(2)類人員為1000元左右,(3)類人員為3000元左右。
(2)救助比例:按起付線以上部分的適當比例支付。
(3)救助額度:對大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則上不超過8000—10000元;對常見病患者全年救助原則上不超過2000—3000元。
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後。個人負擔超過起付線的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對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可適當提高醫療費用補助標準。

城市醫療救助3.醫療服務

各試點縣(市、區)指定1-2所公立醫院負責本地區城市特困對象的醫療救助任務。並參照本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甲類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定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標準。城市低保對象患病時需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撼户口簿和身份證到定點醫院就診。其中,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城市醫療救助4.城市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由救助對象向户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本年度的診斷病歷、正式醫療收費收據、處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及醫療保險部門的有關單據等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批,並報同級財政部門複核。
經縣(市、區)民政、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城市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説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城市醫療救助5.救助基金的建立與管理

醫療救助基金通過財政預算撥款、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建立。各試點縣(市、區)要根據本地開展城市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並劃入低保資金財政專户,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省和市級財政對試點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城市醫療救助6.組織領導

成立由省政府負責同志任組長,省民政廳、衞生廳、勞動保障廳、財政廳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協調小組,試點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指導和協調本地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
民政部門要牽頭研究擬定城市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醫療救助管理有關規章制度,認真組織實施;衞生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制定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標準,引導醫療機構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控制醫藥費用,保證醫療質量,為救助對象提供安全、便捷、優惠的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配合做好醫療救助制度試點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財政部門要研究制定城市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並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根據工作實際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城市醫療救助7.監督管理

醫療救助工作必須堅持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對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要予以嚴肅處理,依法追究責任。對騙取的醫療救助資金,民政部門要如數追回,並取消申請人的醫療救助資格。

城市醫療救助意義

隨着我國經濟不斷持續健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同時也拉大了貧富差距,城市貧困問題逐漸顯現,城市居民內部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失業和下崗職工增加,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與發展的相對落後,都從不同方面加劇了城市貧困的惡化。下崗、失業人員和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以及他們的贍養人口,是目前我國城市貧困的主體。世界銀行以每人每日1美元作為貧困線,收入低於此限度者即為貧困人口。照此測算,目前全國城市2000多萬人收入水平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因此保障城市貧困人口的利益,建立城市貧困人口醫療救助機制勢在必行。 [2] 

城市醫療救助1.建立城市醫療制度

有利於解決城市居民所面臨的醫療難題。城市貧困人口收入水平低,生活困難,健康狀況較差,發生疾病概率高。但由於醫療服務、藥品價格居高不下,超出了貧困居民的承受能力,導致貧困人口醫療需求受到抑制,衞生服務的利用水平低。很多城市貧困居民對待疾病能忍則忍,能拖就拖。“吃飯還是吃藥”、“看病看不起,最怕得大病”等俗語真實反映了城市貧困居民的困境,城市貧困家庭的就醫問題相當困難和突出,醫療問題是城市貧困居民所面臨的最大難題之一。

城市醫療救助2.建立城市貧困人口的醫療救助制度

具有維護健康公平、提高效率的雙重作用。健康公平首先體現在衞生籌資的公平上,避免因病致貧、因貧致病的現象產生。醫療救助的經濟實質就是通過將部分國民收入強制性轉移支付給貧困人羣,彌補初次分配的不足,減少衞生服務利用中的經濟障礙,使貧困居民享有均等的基本醫療保障機會,從而達到健康公平,提高衞生保健投資效率。

城市醫療救助3.對城市貧困人ISI進行醫療救助

這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社會和諧是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全體人民不僅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能充分發揮個人潛能,還要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關注社會發展的公平與和諧,建設和諧社會是我國今後長期和重要的發展戰略。對貧困人口實施醫療救助,減少疾病給貧困人羣帶來的經濟負擔,增強貧困人口的社會融合度,保持社會安定團結,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

城市醫療救助4.對城市貧困人口進行醫療救助

這是切斷病貧循環鏈的治本之策。在城鎮貧困人口中,因病致貧的大約佔1/3甚至更多。貧困户無力支付醫療費,困難企業無力繳納職工的醫保費,不少貧困人口談病色變,生病硬扛,使小病拖成大病。因病致貧,大體有以下情形:一是家庭主要勞動力患病,失去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家庭收入減少,並且加大醫療支出,造成貧困;二是家庭成員中有長期患病或患大病者,大幅度增加醫療費用,有的傾其家產,有的負債累累導致貧困;三是上述兩種情況同時出現在同一個家庭中,更是雪上加霜。不僅如此,病與貧困之間還會出現惡性循環。即:疾病——貧困——無力醫治——更加貧困——病情加重。對於因病致貧或貧困羣體中的病患人口,治療疾病,恢復健康,是特別緊迫的需求。對他們而言,救治一個病人,無異於救助一個家庭,提供一個擺脱貧困的機會,因而,醫療救助對於因病致貧的貧困户,是恢復家境、逐步脱貧以致徹底根除貧困的治本之策。

城市醫療救助方式

由於實施城市醫療救助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鑑,在救助方式上,各個地方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探索出了多種不同的救助方式,主要有大病救助與常見病救助相結合、定額救助和事前救助等救助方式。 [2] 
1.降低醫療收費、優惠供給常用藥和醫療費用救助相結合
(1)基本醫療費用減免。一般由救助對象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有關憑證到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和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就醫,免收掛號費和診察費,按規定比例減免除藥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救助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制定的醫療救助服務標準,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2)優惠供給常用藥。一般選擇願意承擔社會責任、社會信譽好、運營規範的醫藥銷售企業作為常用藥優惠供給定點藥房,由醫療救助主管部門頒發“城市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牌匾。救助對象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有關憑證到定點藥房購買常用藥,定點藥房給予優惠。由定點藥房根據自身條件為救助對象提供優質低價的藥品。
(3)醫療費用救助。對救助對象在扣除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部分、其他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等後,個人負擔超過一定金額的醫療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量的救助。
2.事前救助和事後補助相結合
事先救助主要是針對經濟困難,患病後無法籌措首期治療、住院費用的對象,為其提供相應的資金。如長沙市醫療救助,一般情況下,救助對象憑低保證、疾病診斷證明、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材料申報。考慮到五保户、低保户大多無力醫治、無法籌措首期治療、住院費用的普遍現象,實行事先救助;五保户、低保户只要提供疾病診斷證明,即可先期得到800~1000元的救助金,後續治療費用達到規定標準的,仍可繼續申請救助。年最高救助標準各區、縣(市)不同,分別為3000元、4000元、5000元。
3.基本醫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相結合
(1)基本醫療救助。對救助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三無”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以及患重大疾病人員,發放不同限額救助標準的醫療救助證(卡),到指定的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就醫購藥,所免醫療費用由民政部門定期與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結算。
(2)大病醫療救助。對救助對象患大病住院治療,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單位應報銷部分及社會互助幫困部分後,個人一次性醫療費用負擔超過一定標準,或全年累計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影響其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一定比例給予救助。
(3)臨時醫療救助。對其他特殊困難羣眾醫療困難的,視情況適當給予救助。
此外,各地還採取了各種救助方式,如開設慈善藥店(櫃枱)、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面向低保對象的平價藥店、慈善醫院(病房)等,緩解救助對象看病難問題。
參考資料
  • 1.    .郭強.中國社會救助報告 NO.1.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9.01
  • 2.    .3.0 3.1 廖益光.社會救助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