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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資金

鎖定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是由國家專門法令開闢資金來源用於城市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維護與建設的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85年2月3日發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凡繳納產品税、增值税和營業税的單位與個人都必須依照上述條例規定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税。 [1] 
中文名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
定    義
由國家專門法令開闢資金來源用於城市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維護與建設的資金
該税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税額為依據,分別與產品税、增值税和營業額同時交納。納税人所在市區的税率為7%; 在縣城、鎮的為5% ; 不在上述地方的為1%。該項資金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