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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歷史建築保護

鎖定
在城市規劃中制定措施,保存和保護有歷史價值的地區、建築羣和建築物(包括遺蹟),甚至整座城鎮。保護城市歷史建築,對繼承和發揚優秀文化傳統,對研究國家和民族政治、社會、經濟、思想、文化、藝術、工程技術等方面的發展歷史,均有重要意義。1964年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倡導下提出的《威尼斯憲章》,推進了全世界的歷史建築保護工作。
中文名
城市歷史建築保護
外文名
Pre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in the city

城市歷史建築保護原則和方法

①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建築,根據《文物保護法》按原狀保存,不能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維修和保養要體現“整舊如舊”的原則。使用上一般可作為博物館、保管所或參觀場所。
②對於已經損壞,而在歷史上有重大價值的建築物,應在有科學依據和充分的歷史文獻考證的條件下進行修復。修復方式分為局部修復和全部修復兩種。
③在原址對保存古建築十分不利或國家重點工程必須佔用古建築原址時,可以對歷史建築進行搬遷,移地復原。如山西永濟縣永樂宮位於三門峽水庫的淹沒區內,於1959年移至山西芮城縣新址復原。
④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這個地帶通常應根據文物歷史價值、藝術特點和原始設計意圖劃定。一般劃出一到三級環境控制區。是否允許在這個地帶內進行修建,應徵得有關部門的同意和報請規劃部門批准。一切建設活動不能破壞文物的環境風貌。
⑤列入保護範圍的典型歷史街區,應儘量選在同重要的古建築和紀念性建築毗連的地方,以保護整片文物環境。
⑥全面保護的古城要按歷史文化價值劃定若干區段,採取不同的保護方針。例如,劃定能夠體現城市某個歷史時期生活方式和建築特徵的建築羣和街區,保留其外表面貌,內部允許改造;劃定明確反映城市新舊建築文化融合的區段,以表現新舊建築文化的交替;劃定同古城風貌不協調的地區或允許更新改造的區段,確定對該區的改建政策等。

城市歷史建築保護保護範圍

中國1982年11月19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1984年1月5日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都對保護城市歷史建築作出規定。按照規定,城市歷史建築的保護項目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共同確定,其保護措施納入城市規劃。
歷史文化名城
中國國務院1982年發出了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通知。對於歷史文化名城,要求在逐步實現城市現代化的過程中充分保存和發揚其固有的歷史文化特點,並把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對於集中反映歷史文化的老城區、古城遺址、文物古蹟、名人故居、古建築、風景名勝、古樹名木等,要採取有效措施,嚴加保護。列入第一批保護名單的有24 個城市: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蘇州、揚州、杭州、紹興、泉州、景德鎮、曲阜、洛陽、 開封、 江陵、長沙、廣州、桂林、成都、遵義、昆明、大理、拉薩、西安、延安。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時,應根據確定的保護對象的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制定保護規劃和措施,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
應予保護的歷史建築
除了各級政府確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外,城市規劃和城市改建中一般應考慮保護的歷史建築為:
①在城市發展史、建築史上有重要意義的歷史建築,即代表某一歷史時期建築技術或藝術的最高成就,或是某種建築藝術風格的代表作品。
②具有較強個性特點的歷史建築,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城市的標誌性建築(或建築羣)。
③著名建築師設計的、在建築史上有一定地位的優秀建築。
④藝術價值較高、造型優美、對豐富城市建築面貌有積極意義的某些外來藝術形式的建築。
⑤代表城市發展某一歷史時期傳統的民居建築,通常保留較完整的典型街區。
⑥城市歷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種社會現象有關的紀念性建築,如唐山市在新建市區內保留的1976年大地震中損壞的建築殘跡,上海蕃瓜弄新建住宅區保留的1949年以前貧民窟中的窩棚建築──“滾地龍”等。
⑦一些同城市文化傳統有關的街區也是重點保護對象,如北京的琉璃廠文化街和大柵欄商業街等。某些造型別致、地方色彩濃厚的街區也可列為保護對象,如江南地區的臨水民居,四川民居,山西晉中、晉南民居等。
10城市成為首批歷史建築保護利用試點
2018-01-02,第一批歷史建築保護利用試點城市名單公佈,北京市、山東省煙台市、安徽省黃山市等10個城市入選。

城市歷史建築保護專家觀點

資深古建築研究專家馮冬青認為,如果只是依靠現代技術手段複製,那些古代歷史文化記憶就無法接續,這樣的“假古董”,不要也罷。 城鎮化固然是社會發展的趨勢,但更應注重保留傳統建築特色。”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