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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災規劃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7號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已於2003年7月1日經第11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汪光燾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中文名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
文    號
建設部令 第117號
發佈時間
2003年9月19日
施行時間
2003年11月1日
文件內容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是根據國家建設部的要求,必須按照平戰結合、平災結合的原則,逐步建立城市總體防災系統,確保城市安全。
疏散市中心區過密人口,留出足夠的綠地、廣場和疏散通道,並充分利用地下空間防災避災。
加強對易燃、易爆、劇毒化學藥品的生產,儲存和疏送設施的管理,防止出現一種災害發生時引發多種次生災害。
交通及市政公用設施需地上地下結合,市區內主、次幹道均應環狀連通,多路輸送,十層(含十層)以上樓房必須滿幅設地下室,增強災時應變能力。建立城市災害預測和應急報警系統,健全城市防災機構。
加強對軍事設施和城市要害部門的保護。
按照人防要求安排隱蔽工程、疏散手段和地下基地的建設。本規劃期內要基本完成人防工程建設,形成人防工程系統。
威海為7度設防城市,城市的主要街道、橋樑、隧道、建(構)築物應有足夠的抗震措施,災變發生時能迅速做出反應。
設立四級消防安全區,進一步完善市區消火栓建設。市政消火栓保持間距120米左右,保護半徑在150米左右。
本着消防道路與城市道路相結合的原則,一般消防間距不大於160米,寬度不小於6米,長度超過120米的盡端式道路需設15×15米的停車場和回車場。山林要留出防火帶路。
城市防洪等級為二級,重現期20年一遇,沿海護岸工程以50年一遇進行安全設計,防潮高度按20年一遇設計,50年一遇校核。
15年內需解決城市常渾澇區域的排澇問題,其中主要有和平路與統一路交叉口、東門外積水區、塢口積水區、船廠二中積水區、市南出口工業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