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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鎖定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是指1982年4月6日原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發佈,1982年8月1日起實施的標準。主要規定了城市各類區域晝間和夜間環境噪聲的標準值,並對適用區域的劃定作出了明確規定。
該標準於2008年10月1日被GB 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替代 [4] 
中文名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外文名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3] 
制定單位
國家環境保護局
解釋單位
國家環境保護局
起草人
郭靜男、郭秀蘭、孫家麒等
實施日期
1994年03月01日 [3] 
狀    態
作廢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標準介紹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代替GB 3096-82以及GB 11339-89。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噪聲最高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城市區域,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引用標準

GB/T 1462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標準值

城市5類環境噪聲標準值列於表1
類別
晝間
夜間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的劃定

(1)“特殊住宅區”是指特別需要安靜的住宅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45分貝、夜間35分貝。
(2)“居民、文教區”是指純居民區和文教、機關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
(3)“一類混合區”是指一般商業與居民混合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
(4)“二類混合區”是指工業、商業、交通與居民混合區,“商業中心區”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地區,二者的環境噪聲標準值均為晝間60分貝、夜間50分貝。
(5)“工業集中區”是指在一個城市或區域內規劃明確確定的工業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65分貝,夜間55分貝。
(6)“交通幹線兩側”是指車流量每小時100輛以上的道路兩側,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70分貝、夜間55分貝。 [1]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

4.1 0類標準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0類標準5dB執行。
4.2 1類標準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參照執行該類標準。
4.3 2類標準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4 3類標準適用於工業區。
4.5 4類標準適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幹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幹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夜間突發

夜間突發的噪聲,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dB。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區域時間

6.1 各類標準適用區域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
6.2 本標準晝間、夜間的時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習慣和季節變化劃定。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監測方法

GB/T 14623執行。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附加説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靜男、郭秀蘭、孫家麒、陳光華、趙仁興。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標準廢止

《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GB/T 14623-93》《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 3096-93》廢止。 [2-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