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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鎖定
《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於1995年12月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以建城字第〔1995〕713號發佈。該《辦法》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
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時間
1995年12月8日
通知號
第〔1995〕713號
條款數
24
建設部通知
建設部關於發佈《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城字第〔1995〕7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廳)、北京市市政管委,計劃單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務局:
為推動城市污水綜合利用,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和《中國二十一世紀議程》,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務院批准發佈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我部制訂了《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告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八日
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城市污水的綜合利用,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務院批准發佈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部分生活優質雜排水經處理淨化後,達到《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淨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三條 凡水資源開發程度和水體自淨能力基本達到資源可以承受能力地區的城市,應當建設中水設施。
第四條 中水主要用於廁所沖洗、綠地、樹木澆灌、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基建施工、噴水池以及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其他用水。
第五條 各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中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歸口管理工作,各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用水情況並結合各地實際,制訂中水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按計劃組織建設。
第七條 中水設施建設根據建築面積和中水回用水量(中水設施建設規模)規定,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賓(旅)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建築的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
(二)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的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
(三)住宅小區規劃人口在3萬元以上(或中水回用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建築符合當地中水設施建設條件的,其產權單位應當作出規劃,組織建設中水設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區符合中水設施建設條件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第九條 中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其建設投資應當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條 中水設施的設計,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中水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規劃要求,在國家有關設計規範頒佈之前,暫按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編制的《建築中水設計規範》(CECS30:91)執行。設計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經濟技術分析資料)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城市節水管理部門審定。對不按規定設計中水設施的工程項目,規劃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許可證。
第十一條 中水設施的建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等級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承擔中水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嚴格按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確需改變原計劃的,須經原設計審定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中水設施應當按批准的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同步竣工,中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門可以不予供水。
第十三條 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的產權單位或其委託的房屋管理單位負責中水設施日常管理和維修。房屋的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中水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證中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和中水水質符合規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 中水設施的管道、水箱等設備其外表應當全部塗成淺綠色,並嚴禁與其他供水設施直接聯接。中水設施的出口必須標有“非飲用水”字樣。
第十五條 中水設施的技術和設備提供者,必須保證設備安裝、調試運行達到設計要求後方可交付管理單位使用,並按《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其產品進行保修。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中水技術和設備商的競標活動。
第十六條 中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由城市節水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方可從事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中水設施應當逐步實行有償使用,由管理中水設施的單位負責計量收費,徵收的中水水費主要用於中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中水水費標準,由各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等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城市節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投入使用的中水設施的監督、檢查。發現停用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責令其管理單位限期達到水質標準,逾期未達到的,應依照城市供水、節約用水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適量核減用水指標,直至符合要求。
房屋管理單位不得將行政處罰費用轉嫁給用户,違者將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中水設施建設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由各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條 城市節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辦事,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中水水質標準和檢驗方法按《生活雜用水質標準》(GJJ25.1-89)和《生活雜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J25.2-89)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