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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應急響應

鎖定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佔該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可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中文名
地震應急響應
定    義
300人以上死亡
震    級
6.5━7.0級地震
Ⅰ級響應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地震應急響應分級響應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可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6.5級地震,可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0━6.0級地震,可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地震應急響應分級和啓動條件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啓動Ⅰ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啓動Ⅱ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啓動Ⅲ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啓動Ⅳ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如果地震災害使災區喪失自我恢復能力、需要上級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災害發生在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應根據需要相應提高響應級別。

地震應急響應信息報送處理

震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迅速調查瞭解災情,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地震部門;重大地震災害和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情況可越級報告。
國務院民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鐵道、水利、建設、教育、衞生等有關部門迅速瞭解震情災情,及時報國務院辦公廳並抄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地震局和民政部。
中國地震局負責彙總災情、社會影響等情況,收到特別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後,應在4小時內報送國務院辦公廳並及時續報;同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地震局和有關省(區、市)地震局依照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及時公佈震情和災情信息。在地震災害發生1小時內,組織關於地震時間、地點和震級的公告;在地震災害發生24小時內,根據初步掌握的情況,組織災情和震情趨勢判斷的公告;適時組織後續公告。

地震應急響應通信

及時開通地震應急通信鏈路,利用公共網絡、通訊衞星等,實時獲得地震災害現場的情況。
地震現場工作隊攜帶海事衞星、VSAT衞星地面站等設備趕赴災害現場,並架通通信鏈路,保持災害現場與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實時聯絡。災區信息產業部門派出移動應急通信車,及時採取措施恢復地震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備,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地震應急響應指揮與協調

Ⅰ級響應
由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省(區、市)人民政府瞭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並抄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中國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啓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2)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和災情並建議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開始運作;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履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國務院有關部門設立部門地震應急機構負責本部門的地震應急工作,派出聯絡員參加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Ⅱ級響應
由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省(區、市)人民政府瞭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國務院並抄送中國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啓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必要時決定實行緊急應急措施。
省(區、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組成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直接組織災區的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
(2)中國地震局在國務院領導下,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和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向國務院建議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經批准後,組織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根據災區的需求,調遣公安消防部隊等災害救援隊伍和醫療救護隊伍赴災區、組織有關部門對災區緊急支援。
當地震造成大量人員被壓埋,調遣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當地震造成兩個以上省(區、市)受災,或者地震發生在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並造成嚴重損失,國務院派出工作組前往災區。
中國地震局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和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支援隊伍、保障隊伍的活動進行協調。
Ⅲ級響應
在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災區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瞭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省(區、市)人民政府並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廳,同時通報當地駐軍領導機關;啓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市(地、州、盟)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非災區對災區進行援助。
(2)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適時向國務院報告地震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當地震造成較多人員被壓埋並且難以營救,派遣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經批准後,組織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赴災區。
視地震災區的需求,中國地震局與有關部門協商對災區緊急支援。
中國地震局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和各級各類救援隊伍、支援隊伍、保障隊伍的活動進行協調。
Ⅳ級響應
在災區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1)災區所在縣(市、區、旗)人民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
縣(市、區、旗)人民政府瞭解震情和災情,確定應急工作規模,報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並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局;啓動抗震救災指揮部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應急工作。
(2)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災情、提出地震趨勢估計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派出中國地震局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應急結束後,向國務院彙報地震應急工作。
中國地震局對地震災害現場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組的活動進行協調。

地震應急響應緊急處置

地震災害現場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地震部門綜合協調、各部門參與的應急救援工作體制。
現場緊急處置的主要內容是:溝通匯集並及時上報信息,包括地震破壞、人員傷亡和被壓埋的情況、災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動進展情況;分配救援任務、劃分責任區域,協調各級各類救援隊伍的行動;組織查明次生災害危害或威脅;組織採取防禦措施,必要時疏散居民;組織力量消除次生災害後果;組織協調搶修通信、交通、供水、供電等生命線設施;估計救災需求的構成與數量規模,組織援助物資的接收與分配;組織建築物安全鑑定工作;組織災害損失評估工作。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中國地震局協調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協調國際搜救隊的救援行動。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公安部門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
衞生部門組織醫療救護和衞生防病隊伍搶救傷員。
不同救援隊伍之間要積極妥善地處理各種救援功能的銜接與相互配合;相鄰隊伍之間要劃分責任區邊界,同時關注結合部;區塊內各隊伍之間要協商解決道路、電力、照明、有線電話、網絡、水源等現場資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隊伍之間保持聯繫,互通有無,互相支援,遇有危險時傳遞警報並共同防護。

地震應急響應人員安全防護

對震損建築物能否進入、能否破拆進行危險評估;探測泄漏危險品的種類、數量、泄漏範圍、濃度,評估泄漏的危害性,採取處置措施;監視餘震、火災、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災害、損毀高大構築物繼續坍塌的威脅和因破拆建築物而誘發的坍塌危險,及時向救援人員發出警告,採取防範措施。
羣眾的安全防護
民政部門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
當地政府具體制定羣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範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羣眾安全的必要防護措施。
次生災害防禦
公安部門協助災區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水利部、國防科工、建設、信息產業、民航部門對處在災區的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環保總局加強環境的監測、控制。
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發展改革、質檢、安全監管部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於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採取緊急處置。
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
中國地震局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工作隊伍,佈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台站,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協調震區與鄰省的監測工作,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

地震應急響應社會動員參與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所在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其他省(區、市)人民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後,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並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所在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鄰近災區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災區所在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視情況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動。

地震應急響應災害損失評估

中國地震局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徵、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
中國地震局負責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地方各級政府的配合下,共同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評估

地震應急響應信息發佈

信息發佈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工作原則,中國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和本部門職責做好信息發佈工作。

地震應急響應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佈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的原機關宣佈災區震後應急期結束。有關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