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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管理條例

鎖定
該管理條例由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制定。
中文名
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管理條例
性    質
管理條例
屬    性
地震
所屬類別
國家事務

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管理條例總則

第1條 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以構造物理實驗和模擬技術、新構造與年代學技術、空間對地觀測技術、流動地震台陣技術等為依託,以地震動力學與強震預測為主題,以現今構造變形圖像與強震危險性、岩石圈三維精細結構與孕震環境、新構造和活動構造習性與強震發生規律、構造變形機制與強震發生機理為主要研究方向。實驗室面向國內外開放,聯合相關領域的優秀科學家共同開展具有創新性的高水平研究。
第2條 為切實推動實驗室對外開放,充分利用實驗室的研究平台,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在國家科技部和中國地震局的支持下,設立專項開放基金,擇優資助地震動力學及相關領域的研究課題。開放基金課題依據實驗室公佈的課題申請指南,按照“公平競爭、擇優支持”的原則確定。

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管理條例資助範圍

第3條 開放基金資助對地震動力學及相關學科的發展具有重要學術意義和應用價值的研究課題,課題研究內容應符合實驗室公佈的開放基金課題申請指南。
第4條 開放基金優先資助學術思想新穎、立論根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與技術路線合理、短期內可取得具體成果的研究課題。

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管理條例課題申請和審批

第5條 開放基金課題的申請者應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在職科研人員,並應得到所在單位的同意。
第6條 申請者須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申請書》,申請書經所在單位領導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報送實驗室。
第7條 開放基金課題申請經實驗室初審、同行專家評審後,由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審批。學術委員會審批採用會議評審或函審等形式。
第8條 最終獲資助的開放課題及資助額度由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確定。

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管理條例課題管理

第9條 經批准的開放課題負責人將作為實驗室客座人員負責課題的實施,每項開放基金課題將有一名實驗室固定人員(合作者,由課題申請者提出或實驗室指定)協助課題的實施。
第10條 開放課題起止時間一般為二年,可視課題執行情況延長一年。在課題實施過程中,課題負責人應及時向實驗室提交課題研究成果,課題結束3個月內,客座人員應向實驗室提交《課題總結報告》。
第11條 實驗室對開放課題實行動態管理,對執行情況良好、成果突出的課題將加大支持力度,對執行情況不好的課題將減少資助乃至終止課題。
第12條 開放基金課題的成果標註按照《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研究成果標註規定》執行。如課題涉及成果保密問題,課題負責人應與實驗室簽訂特殊協議並按協議有關條款處理。

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管理條例經費管理

第13條 開放課題經費管理原則上按照《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14條 開放課題的經費由實驗室下撥到達課題具體實施的研究單元,經費主要用於課題所需的材料費、加工費、分析測試費、客座人員生活費及論文版面費等。
第15條 開放課題的經費原則上不能外撥,因特殊原因需要外撥時,需經實驗室主任批准。
第16條 如開放課題因故中斷或無法繼續進行時,實驗室有權中斷課題經費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經費。

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開放基金課題管理條例附則

第17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歸地震動力學國家重點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