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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監管局

鎖定
地產代理監管局,是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在1997年11月成立的香港政府法定機構。 其主要職能包括規管香港地產代理的執業;推動業界行事持正、具備專業能力;以及鼓勵行業培訓,提升從業員的水平和地位。 監管局舉辦資格考試、審批個人和公司牌照、處理對持牌人的投訴、執行巡查工作,以及對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的地產代理從業員施行紀律處分。
中文名
地產代理監管局
外文名
Estate Agents Authority
簡    稱
地監局
成立時間
1997年11月

地產代理監管局機構概況

地產代理監管局logo 地產代理監管局logo
地產代理監管局(英文: Estate Agents Authority),簡稱"地監局",是根據香港法例中的《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在1997年11月成立的香港政府法定機構。 其主要職能包括規管香港地產代理的執業;推動業界行事持正、具備專業能力;以及鼓勵行業培訓,提升從業員的水平和地位。 監管局舉辦資格考試、審批個人和公司牌照、處理對持牌人的投訴、執行巡查工作,以及對違反《地產代理條例》的地產代理從業員施行紀律處分。監管局亦為業界舉辦專業發展活動,並推動消費者教育。它的目標是改善香港地產代理業的服務素質 [1] 
地監局的地址:中國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48樓。 該局上址設有資源中心供業內參考
自1999年開始,凡在香港從事地產代理業務的個人或者商號,都必須持有地監局批發的有效執業牌,否則即屬違法。現時的每位持牌地產代理都會獲發一個獨一無異的持牌編號,在其名片及廣告上也會刊出。根據此獨特號碼,消費者可以到地監局網頁,輸入便可以了該代理的基本資料,以作參考。[1] 個人代理是E-999999;而商號代理是C-999999.

地產代理監管局抱負及使命

[2]  監管局將致力於——
  • 成為盡責,公正,靈活應變和有效的監管機構
  • 確保從業員依法執業,推動業界以誠為本,以信為先
  • 提升業界的專業水平和能力
監管局的使命——
規管香港地產代理業的執業,提升從業員的專業能力,併為業界訂立高的道德和操守水平。

地產代理監管局里程碑

1997年5月 《地產代理條例》頒佈 [3] 
1997年11月 地產代理監管局成立
1999年1月 《地產代理(發牌)規例》生效
1999年1月 第一批地產代理牌照獲批出
1999年1月 發出《操守守則》
1999年3月 監管局舉辦首次地產代理及營業員資格考試
1999年11月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生效
2001年12月 發牌制度的三年過渡期結束
2002年1月 《2001年地產代理(發牌)(修訂)規例》生效
2005年5月 推出持續專業進修計劃
2005年7月 地產代理資格考試的程度加深,考生須在個案分析部分合格,方能獲取考試合格的成績
2006年7月 營業員資格考試的程度加深,考生須在個案分析部分合格,方能獲取考試合格的成績
2008年6月 地產代理商鋪專業進修嘉許獎章計劃推出
2008年8月 與廣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所簽署協議,安排香港的地產代理從業員考取在廣州執業的資格證書。
2010年11月 與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簽署協議書,落實有關內地房地產經紀人與香港地產代理專業資格互認的安排。
地產代理監管局的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設有正、副主席各一名及不多於18名普通成員。成員來自社會上不同的界別,包括地產代理行業。現時監管局轄下共有五個常設委員會和一個專責小組。
監管局現任成員如下:
主席: 梁永祥先生, BBS, JP
副主席: 廖玉玲女士, JP
普通成員: 陳超國先生 鄒廣榮教授 張國鈞先生, JP 劉振江先生 劉哲寧先生 羅孔君女士 蕭澤宇先生, BBS, JP
謝順禮先生 徐若婷女士 汪敦敬先生 黃鳳嫺女士 黃光耀先生 吳麗莎女士 餘惠偉先生, JP 餘雅芳女士
運輸及房屋局常任秘書長(房屋) 或其代表
地產代理監管局的行政部門由行政總裁韓婉萍女士領導。行政總裁負責執行《地產代理條例》並推行監管局的政策。

地產代理監管局委員會及小組

常設委員會及專責小組 [4] 
  • 財務及策略發展委員會
  • 紀律委員會
  • 牌照委員會
  • 執業及考試委員會
  • 專業發展委員會
  • 第28條調查小組 *
地產代理監管局組織架構 地產代理監管局組織架構 [5]
* 不屬常設委員會,僅在需要時召開會議

地產代理監管局機構管治

[6]  監管局一直致力實施良好的機構管治,並維持高公信力和透明度,以及問責精神,從而加強公眾對監管局的信心。
監管局董事局及行政部門
董事局是監管局的最高決策組織,負責制定監管局的主要政策,包括工作計劃和預算案。董事局也負責引導和監察監管局行政部門的表現和工作。監管局董事局成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成員來自社會上不同界別,包括地產代理行業和運輸及房屋局。
監管局董事局轄下共有五個常設委員會和一個專責小組,以處理監管局不同範疇的工作。董事局可不時就處理特別事宜,成立其他專責小組,也可以委任非監管局的成員(即委任成員),參與委員會、專責小組或工作小組的工作。
監管局實施兩層的申報利益制度,維持公眾對於監管局董事局成員的誠信,以及他們提交意見的公正性的信心。監管局董事局成員及委任成員獲委任後,須向監管局申報其利害關係,並每年更新資料。他們亦須於監管局所有會議上,申報涉及監管局審議的事宜的利害關係,以及任何與監管局有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事件的詳情。公眾可要求查閲紀錄有關利害關係申報詳情的登記冊。
在有關土地和物業權益方面,監管局的所有成員均須申報其在香港或海外的土地和物業權益。須登記的權益包括:成員名下所持有、透過其他公司或個人間接持有、或其有權處置、或能從中獲得任何金錢利益的土地或物業。監管局的行政部門的管理職級人員也須遵循類似的規定申報利益。
問責性及透明度
監管局制定了一套機構授權指引,實行良好的機構管治,並加強問責。有關指引訂明董事局授權予常設委員會、專責小組和監管局行政部門的權力範圍,確保監管局盡責和有效地運作,以及具備完善的制衡措施。監管局設有服務承諾制度,並定期檢討服務是否達標。
隨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於2009年10月頒佈《2009年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1)令》,監管局已經於2010年7月被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
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監管局每年向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提交一份該財政年度的年報,並提交立法會省覽。監管局通過不同渠道,向公眾發放有關監管局的資訊,加強公眾對監管局工作的認識。監管局亦會就其規管工作及公眾關心的議題,定期舉行新聞發佈會和發出新聞稿。
在《防止賄賂條例》下,所有監管局成員及行政部門員工均被視為「公職人員」。
制衡措施
為了便利公眾取得有關監管局及其服務的資料,監管局除了會按慣例公佈資料之外,也會根據《公開資料守則》,處理公眾向監管局索取資料的要求。
根據《地產代理條例》,任何人士可透過書面方式通知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對監管局的決定提出上訴,包括監管局拒絕批給牌照或批出續牌申請的決定,或監管局施行的紀律處分。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鬚委任一小組人士組成委員團(包括委員團主席),專責聆訊上訴。委員團的主席須就每宗上訴個案,從委員團成員中委任成員組成審裁小組進行裁決。

地產代理監管局服務承諾

查詢
類別 [7] 
指標
回覆查詢- 電話留言
1個工作天內
回覆查詢- 書面查詢
7個工作天內(注1)
(注1)收到查詢後下一個工作天開始計算。
資格考試
類別
指標
發出成績通知單(注2)
考試後的23個工作天內
(注2)監管局委託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舉辦資格考試。考試的成績通知單由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發出。
牌照
類別
指標
處理批給牌照或營業詳情説明書的申請(即第一次申請或牌照/説明書有效期屆滿後才提出的申請)
10個工作天內(注3)
處理牌照或營業詳情説明書的續期申請
20個工作天內(注3)
退款予不獲發牌照或取消牌照申請的申請人
10個工作天內(注4)
(注3)由監管局收妥牌照申請、所需費用及文件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至發出牌照/營業詳情説明書(即牌照可供領取之日)為止。如牌照申請須交由監管局牌照委員會考慮其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適當人選」標準及其他發牌要求,此服務指標則不適用。監管局處理此類牌照申請時,須向申請人或第三者(例如破產管理署、信託人或警務處)查詢有關詳情,待得到回覆後,才可以決定批准或拒絕申請。
(注4)由取消或拒絕申請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如屬破產個案,則由收到破產管理署或信託人指示之下一個工作天起計。
投訴個案
類別
指標
確認收到投訴人的書面投訴
5 個工作天內
收到足夠證明文件後向投訴人作出書面回覆
15 個工作天內
通知投訴人調查結果
10個工作天內(注5)
通知被投訴人( 持牌人) 調查結果
10個工作天內(注6)
(注5)由完成調查之日起計;假如監管局須要為有關個案舉行紀律研訊,則以向被投訴人發出研訊結果通知書之日起計。
(注6)不包括須要舉行紀律研訊的投訴個案。法例規定,監管局“須自有關決定日期起計2 1天內,將該決定以書面通知持牌人和通知該決定所針對的任何其他人……”。
紀律研訊
類別
指標
舉行首次紀律研訊
完成調查後的90 個工作天內
持續專業進修計劃
類別
指標
完成處理持續專業進修活動認可的申請
20 個工作天內
發出「 出席證書」 予參加監管局舉辦的持續專業進修活動的持牌人
30 個工作天內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