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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環境決定論

鎖定
地理環境決定論是人地關係論的一種理論。地理環境指存在於人類社會周圍,包括作為生產資料勞動對象在內的各種自然要素的總和,如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礦藏生物等。地理環境決定論者認為,地理環境自然條件對社會變化起決定作用,是決定社會變化的根本因素。支持者們認為人同其他生物一樣都是地理環境的產物。其主要觀點認為人類的身心特徵、民族特性、社會組織文化發展等人文現象受自然環境直接或間接的深刻影響。此論的代表人物有希臘亞里士多德法國孟德斯鳩德國的黑格爾和拉採爾 [1] 
中文名
地理環境決定論
外文名
Determinism of 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定    義
是人地關係論的一種理論
性    質
社會學理論

目錄

地理環境決定論簡介

地理環境決定論,
是一種認為人的生理心理人口分佈種族文化國家經濟社會等等,無不受地理環境和自然條件的直接或間接支配的理論。
這一論點廣泛流行於社會學哲學地理學歷史學的研究中。

地理環境決定論發展

萌芽於古希臘時代,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認為人類特性產生於氣候;柏拉圖(Plato)認為人類精神生活與海洋影響有關。
公元前4世紀亞里士多德(Aristoteles)認為地理位置、氣候、土壤等影響個別民族特性與社會性質;希臘半島處於炎熱與寒冷氣候之間而賦予希臘人以優良品性,故天生能統治其他民族。這些論點無法解釋當時希臘半島各民族的歷史進程,但卻影響深遠。
16世紀初期法國歷史學家社會學家博丹(Jean Bodin)在他的著作《論共和國》中認為,民族差異起因於所處自然條件的不同;不同類型的人需要不同形式的政府。近代決定論思潮盛行於18世紀,由哲學家和歷史學家率先提出,被稱為社會學中的地理派,或歷史的地理史觀
法國啓蒙哲學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 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將亞里士多德的論證擴展到不同氣候的特殊性對各民族生理、心理、氣質、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的決定性作用,認為“氣候王國才是一切王國的第一位”,熱帶地方通常為專制主義籠罩,温帶形成強盛與自由之民族。
這些論點對照歐洲中古以來近代政體沿革也難於自圓其説。1881年英國曆史學家巴克爾(H.T.Buckle)在《英國文明的歷史》一書中認為個人和民族的特徵服從於自然法則。哲學與物理學中的機械決定論思潮亦給地理學中的決定論以有力的推動。這種從外部自然條件中尋找人類社會發展根本動因的荒謬的外因論,在當時卻起着積極的進步作用。啓蒙運動的思想家用地理唯物主義反對唯神史觀,以地理環境特點説明君主專制制度的不合理性;這一特定時期的歷史作用也決定了這一思潮的廣泛影響。傳統的地理學家們程度不同地受到決定論思潮的影響,如洪堡寫道:“我要努力證明自然條件對道德和人類命運的經常的、無所不在的影響。”
李特爾認為由於英國“位置在眾港灣從各方面包圍的中央,所以自然地成為海洋的統治者。”第一個系統地把決定論引入地理學的是德國地理學家拉採爾(F Ra-tzel),他在《人類地理學》一書中機械搬用達爾文生物學觀念研究人類社會,認為地理環境從多方面控制人類,對人類生理機能、心理狀態社會組織和經濟發達狀況均有影響,並決定着人類遷移和分佈。因而地理環境野蠻地、盲目地支配着人類命運。這種環境控制論思潮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裏,成為歐美地理學的理論基石。在德國地理學界中,宣揚並推崇這一理論的有赫特納、魏格納(A.Wegener)、施呂特爾(O. Schlter)等。拉採爾的學生地理學家辛普爾(E.C.Semple)將這一思潮宣揚於美國,在《美國曆史及其地理環境》、《地理環境的影響》等書中一再加以發揮,認為人類歷史上的重大事件是特定自然環境造成的。美國地理學家亨廷頓(E. Huntington)於1903~1906年間在印度北部、中國塔里木盆地等地考察後發表《亞洲的脈動》一書,認為13世紀蒙古人大規模向外擴張是由於居住地氣候變乾和牧場條件日益變壞所致。
1915年他又出版《文明與氣候》,創立了人類文化只能在具有刺激性氣候的地區才能發展的假説。1920年他在《人文地理學原理》一書中,進一步認為自然條件是經濟與文化地理分佈的決定性因素。
地理環境決定論本身在不斷變化從某種角度來説是一種不斷髮展與完善。地理環境決定論亦可稱之為自然決定論,它是人類對自然與人關係的思考,揭示了自然與人為一,不可分離的真理。
參考資料
  • 1.    劉建明,王泰玄等.宣傳輿論學大辭典:經濟日報出版社,19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