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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鎖定
2019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官方標誌。根據商標法、專利法等有關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予以登記備案,並納入官方標誌保護。原相關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同時廢止,原標誌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1]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以經緯線地球為基底,表現了地理標誌做為全球通行的一種知識產權類別和地理標誌助推中國產品“走出去”的美好願景。以長城及山巒剪影為前景,兼顧地理與人文的雙重意向,代表着中國地理標誌卓越品質與可靠性,透明鏤空的設計增強了標誌在不同產品包裝背景下的融合度與適應性。稻穗源於中國,是中國最具代表性農產品之一,象徵着豐收。中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誌”,英文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OF P.R.CHINA ”,均採用華文宋體。GI 為國際通用的“Geographical Indication”縮寫名稱,採用華文黑體。標誌整體莊重大方,構圖合理美觀,體現官方標誌的權威,象徵中國傳統的深厚底藴,作為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具有較高的辨識度和較強的象徵性。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誌
外文名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OF P.R.CHINA
發放機構
國家知識產權局
適用國家
中國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定義

本條所稱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是指適用在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範或者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地理標誌產品上的官方標誌。
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一制定發佈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管理要求,組織實施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監督管理。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的日常監管。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合法使用人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體:
(一)經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生產者;
(二)經公告地理標誌已作為集體商標註冊的註冊人的集體成員;
(三)經公告備案的已作為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的被許可人;
(四)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其他使用人。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合法使用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如下義務:
(一)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範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地理標誌產品;
(二)按照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要求,規範標示地理標誌專用標誌;
(三)及時向社會公開並定期向所在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報送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情況。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要求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要求如下: [2] 
(一)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經銷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圖樣如下。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
(二)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地理標誌名稱,並在產品標籤或包裝物上標註所執行的地理標誌標準代號或批准公告號。
(三)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的地理標誌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和該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並加註商標註冊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