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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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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基层
人民法院
设立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行政区。
[1]
中文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所属学科
法理学
设立依据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在省、自治区与县之间的行政区,即省、自治区辖市,不设市的地区、自治州,中央直辖市内亦设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在省、自治区和中央直辖市行政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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