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鎖定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的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分為:(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3)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省一級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地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其派出機構。 [1] 
中文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定    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的地方各級檢察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在檢察長統一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在本轄區內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受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受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並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