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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證明

鎖定
地址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對地址信息提供的一種證明。一般包括:水、電、煤、固網電話、流動電話、收費電視、收費單或發票清單等。 [1] 
中文名
地址證明
定    義
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需要對地址信息提供的證明
可接納的地址證明
申請牌照服務時,申請人須帶同地址證明文件正本或副本,否則運輸署可以不接受有關的牌照申請。
可接納為地址證明的文件是由下列任何一間機構在申請日前三個月內發出,並清楚顯示申請人姓名、地址、發函機構名稱及發函日期的文件、收費單或通知書。影印本、傳真本及數碼式(即經手機或電腦傳遞)的版本均可接受。
1、水∕電∕煤∕中央石油氣供應商(不包括中央石油氣營運商)收費單或發票。
2、固網電話∕流動電話∕收費電視∕互聯網收費單。
3、 銀行、持牌放債人、保險公司或強積金核准受託公司發出之結單或通知書。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