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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有償冠名

鎖定
地名有償冠名是實行道路有償冠名,是拓寬地名管理資金籌措渠道,彌補政府投入不足,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一種好方法
中文名
地名有償冠名
定    義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方法

地名有償冠名現象介紹

“冠名”這個詞近些年來屢見不鮮,“春晚”冠名、賽事冠名、項目冠名……,作為一種廣告形式,似乎已被大家被動且情願的接受起來。如此蔓延,以至於到我們身邊的公共建設的冠名,層出不窮。
“我們被立體的廣告所包圍,難以逃脱,呼叫救援……”一位網友曾就此打趣地説,“我正在可口可樂路,蒙牛道,伊利街,肯德基站牌下……”。其實這種現象,也許就在明天。

地名有償冠名網絡意見

象地鐵冠名權、橋樑冠名權、甚至地名冠名權拍賣,涉及到廣大羣眾的觀感,一定要考慮到人們的心理接受度。社會公用設施的商業價值開發要適當控制,對於有一定的公共意義的冠名,應慎重。如萬一冠名企業經營出現問題怎麼辦,地名頻繁更換也並不妥。
一份網絡統計資料表明,有53%的網友認為很難接受身邊被廣告環繞,尤其不可以接受地名以企業為冠名;30%人對此持無所謂態度;17%人認為可以接受企業冠名地名,豐富多彩又有經濟效益。而對副名的冠名,則大多數人表示無所謂,不傷大雅,可以接受。但也有人指出,即便是副名也是整體名稱的一部分,如果“習慣性”的將所有地名強加副標,如此經濟體現有損“市格”。

地名有償冠名注意問題

實行道路有償冠名,是拓寬地名管理資金籌措渠道,彌補政府投入不足,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一種好方法。但在具體實施地名有償冠名的時候,應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是操作中堅持合法性問題。地名是否可以實行有償冠名,法律尚無明文規定。雖然政府可以對其所掌握的城市資產的使用權、經營權、冠名權等相關權益進行市場化運作,實行最大限度的增值和獲益,但實行道路有償冠名,這在國務院的《地名管理條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均無明確規定。因此,如果某地區想要實行道路有償冠名的話,當地政府應該制定出可以實施有償冠名的法律性文件,使之“冠”之有據。
二是如何把握實施有償冠名的時機。實行道路有償冠名需具備一定的條件方可實施。首先是當地的經濟快速發展,湧現出一定數量的具有較強實力的著名大企業。其次是這些企業對有償冠名的宣傳作用有充分的認識,並有有償冠名的意向。再次是當地政府在“經營城市”理念的支配下,有突破傳統地名管理、進行創新和突破的魄力和勇氣。因此,實行地名有償冠名,前期的準備策劃工作非常重要,必須全方位、多層次地進行宣傳,調動企業參與的積極性。
三是如何確定實行有償冠名的範圍。實行有償冠名的道路、橋樑、廣場等應該有所選擇,不能濫用。對一些老百姓耳熟能詳的老街道、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和重大的社會影響的道路、橋樑、廣場不宜實行有償冠名。冠名權有償使用範圍應該是新建的城市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跨河橋、城市廣場、城市非主幹道路、住宅小區道路,還有新建的經濟開發區道路。
四是冠名企業資格認定的問題。地名是一個城市的“眼睛”,不僅應該具有穩定性,而且應該反映這個城市的特點和文化內涵。如果以某個企業的名稱或其註冊的商標冠名某個地名的話,則這個企業應該具有良好的社會公眾形象和商業信譽,是當地比較著名的、羣眾比較認可的,而且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企業,不能誰願意出錢就賣給誰。因此,在選擇冠名企業時應該制定相應的標準,謹慎而行。
五是有償冠名的地名名稱規範性問題。地名所冠的名稱應該依據國務院的《地名管理條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實行有償冠名時,承辦的地名委員會應該制定出相應的章程來規範,將今後可能發生的問題預先列出並制定相關的解決方案,保證地名的穩定。
六是操作過程中公正性問題。實行地名有償冠名,應該採用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必須杜絕“暗箱”操作,運行的整個過程均應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承辦的地名委員會應該在媒體上公開發布通告,把實行有償冠名的道路、橋樑、廣場等信息以及參加競標企業的條件和標準在媒體上公佈,讓符合條件的企業均可以報名參加。在拍賣的時候,應該選擇具備一定規模的拍賣公司主持拍賣,拍賣師必須是國家註冊拍賣師,並且請當地的公證處公證,或請當地的工商部門監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