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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差別比例税率

鎖定
地區差別比例税率是比例税率的一種。按不同的地區分別規定的税率。由於歷史的、經濟的和地理位置的差異,我國經濟發展極不平衡,要求國家在税制和税負設計上適當體現區別對待、合理負擔原則。對經濟和自然條件好的富庶地區,税率適當訂得高一些;而對經濟和自然條件較差的貧困地區,税率則要訂得低一些,並給予較多的税收優惠。我國農業税就採用此種税率。1958年頒佈的《農業税條例》規定全國平均税率為 15.5%,省、區税率最高的為19%,最低的為13%。 [1] 
中文名
地區差別比例税率
優    點
有利於調節不同地區的級差收入、有利於平衡富裕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税收負擔等
地區差別比例税率的作用
如我國的農業税就是採用逐級的地區差別比例税率制度,以全國的平均税率為基礎,分別不同省區的經濟條件,如人均佔有耕地面積、耕作技術水平、貧富程度和原農業税負擔水平,分別規定各省、區的差別比例税率。各省區同樣以本省、區的平均税率為基礎,分別規定各縣(市)的差別比例税率,以此類推。
地區差別比例税率能較好地體現對不同地區區別對待的政策;有利於調節不同地區的級差收入;有利於平衡富裕地區和貧困地區的税收負擔,促進不同地區間的均衡發展。
農業税廢除後,現行税制中主要為城市維護建設税採用這種税率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