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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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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1] 
中文名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通過單位
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通過時間
1990年4月4日
施行時間
1997年7月1日

目錄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頒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1] 
1990年4月4日 [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修訂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佈或立法實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下列全國性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説明、使用辦法。 [5]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6]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4]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 [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內容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