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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鎖定
- 中文名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 通過單位
- 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 通過時間
- 1990年4月4日
- 施行時間
- 1997年7月1日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頒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0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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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修訂
1997年7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國性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以上全國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公佈或立法實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下列全國性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説明、使用辦法。
[5]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
[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內容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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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14-06-29]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SC)[引用日期2023-06-08]
-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中國政府網[引用日期2023-06-08]
-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2005)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6-08]
- 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6-08]
-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1998)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引用日期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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